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内控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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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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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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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该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
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授权,应该
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数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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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依法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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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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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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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公司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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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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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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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有同一种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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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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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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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要求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复制公司有关资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依法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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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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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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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抽回其股本;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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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删除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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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一节作为第二节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应当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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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
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 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二三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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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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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七)修改本章程;
(十一)(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十)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六)(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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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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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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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
举行。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
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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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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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
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
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除董事会特别指
定地点外,股东大会应当在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召开或者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
点。发出股东会通知的,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前至少 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为主要召开方式,确有必要的,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在保证
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包括视频、电话、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
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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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票服务。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
交所交易日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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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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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三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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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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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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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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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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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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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
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将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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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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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四五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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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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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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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1%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
内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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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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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持有特别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开始时
间,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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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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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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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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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五六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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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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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他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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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
| | |
| | |
|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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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一)(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
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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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第六十二条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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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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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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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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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监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以上的监事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会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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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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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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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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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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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姓名;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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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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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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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六七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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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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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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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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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 |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
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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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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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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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第八十条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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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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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以后每届
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上一届董事会提名。
第一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
名,以后每届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上一届监事
会提名。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 | 第八十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如下: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
预审后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股东会
形成决议;
(二)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决
时,如存在以下情形,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二)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职工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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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以后
每届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上一届董事会提名。
第一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
提名,以后每届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上一届监
事会提名。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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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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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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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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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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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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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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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 |
|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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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决
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
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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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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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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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未满的;
(七)(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
| |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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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二)(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三)(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一)(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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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 |
| | |
| |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
| | |
| |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任。董事辞职任应向董事会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公司应将在 2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任导
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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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2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
2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 | |
| | |
| 新增一条作为第一百零六条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删除第一百零四条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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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董事会由65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
董事1人,独立董事2名人,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2名,设董事长1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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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份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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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 (十一)(十)制订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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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 |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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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制定《重大经营决策
管理办法》,明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及关联交易决
策权限。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制定《重大经营决
策管理办法》,明确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及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决策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
| | |
| | |
| | |
| | |
| | |
| |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 3项或者
第 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
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
| |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标准的担
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六)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
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
| | |
| | |
| | |
|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
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
|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 | |
| 新增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八条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以书面邮
寄、电子送达(包含电子邮件、微信等)、传
真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表决方式为书面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
决方式为采用举手或书面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为10年。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为不少于10年。 |
| | |
| 新增一节为第三节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
| | 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
| |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新增一节为第四节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
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
| |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
| |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5若干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 |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动合同 |
| | |
|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定。 | 规定。 |
| 删除第一百三十二条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指定《总经理工作
细则》,规定副总经理任免程序、副总经理与
总经理的关系以及副总经理的职权。 |
| | |
| | |
| | |
| 新增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八条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由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提议
免职,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审议通过。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
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派业务范围履行相
关职责。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一条作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所有条款 | 第七章 监事会 |
| | |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中期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金,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公司法》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 | |
|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公司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董事、监事和公司股东的意见。
(二)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
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公司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董事、监事和公司股东的意见。
(二)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
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
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三)利润分配的间隔期间:在符合现金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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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利润分配的间隔期间:在符合现
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
次现金分红,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
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
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
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原则
上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是否进行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
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10,000万元;或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 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
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
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
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
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原则
上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是否进
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利
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10,000万元;或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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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
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定。
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
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
决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
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股东
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
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
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
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规定。
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
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
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
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股东大
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
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
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公司优
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
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3.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4.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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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分配利
润。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
3.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特殊情况是指:
(1)现金分红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
需求;
(2)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有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
(3)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
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4)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 |
| | 情况。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董事会可根据盈利状况、现金流以及资金
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
前述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表决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决议通过;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
确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在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审议
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
传真、邮箱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
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或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的,董事会应在
利润分配预案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6.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拟定和审核的利
润分配方案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出审
核意见,监督公司利润分配的执行。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1.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
细说明规划安排或进行调整的理由,并听取
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 |
| |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董事会应就调整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方可
提交股东会审议。
3.董事会应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
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审议调
整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
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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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条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新增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一条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 新增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三条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四条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证券期
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证券期
货从业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
聘。 |
| | |
|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60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6030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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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九八章 通知和公告 |
|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
(二)以邮件(含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送出或传真方式进
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话、邮件(含电子邮
件)送出、短信息、微信或传真方式专人通知
等方式进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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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第一百六十七条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送出或传真方式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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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电子
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成功发送日为送达
日期。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http://www.sz
se.cn)指定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
| | |
| | |
| | |
| 新增一条为第一百七十八条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
| |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 | |
|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
| | |
|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证券时报》上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 | |
| | |
| | |
| 新增一条为第一百八十四条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一条为第一百八十五条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
|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一条为第一百八十六条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八条第(一)、第(二)、第(四)、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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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
| | |
| | |
| |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受理破产
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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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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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职责,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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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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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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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 第二百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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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十二一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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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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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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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合肥市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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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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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本章程附件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
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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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施行。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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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及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调整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将全文“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因新增或删除部分章节和条款,《公司章程》中原章节和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文件。(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