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300779):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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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05日 00:01:2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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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惠城环保: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
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
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五年八月
| 《 2025 年半年
报》 | 指 |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
度报告》 |
| 《募集说明书
(修订稿)》 | 指 |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
| 报告期 | 指 |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 1-6月 |
| 报告期末 | 指 | 2025年 6月 30日 |
| 新期间 | 指 | 2025年 1-6月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
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青岛
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
惠城环保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
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
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5年 3月 17日出具的《关于青岛
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10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之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
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自 2024年 10月 1日至 2024年 12月 31日新发生的事实与变化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发行人《审核问询函》回复所提出的意见,本所律师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
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根据发行人自 2025年 1月 1日至 2025年 6月 30日新发生的事实与变化,本所律师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
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回复报告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2025年6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拟将发行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2025年7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获得了其内部合法有效的批准和授权,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仍处于本次发行批准和授权的有效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须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在深交所上市,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 持有有限售条件
股份数(股) |
| 1 | 张新功 | 51,934,350 | 26.49% | 非国有股 | 38,950,762 |
| 2 | 惠城投资 | 15,159,900 | 7.73% | 非国有股 | 0 |
| 3 | 张 敏 | 9,609,700 | 4.90% | 非国有股 | 0 |
| 4 | 毛 欣 | 3,373,119 | 1.72% | 非国有股 | 0 |
| 5 | 孟 亮 | 3,314,720 | 1.69% | 非国有股 | 0 |
| 6 | 王亚君 | 3,079,900 | 1.57% | 非国有股 | 0 |
| 7 | 李亚洲 | 2,486,527 | 1.27% | 非国有股 | 0 |
| 8 | 王小萍 | 2,273,777 | 1.16% | 非国有股 | 0 |
| 9 | 国联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1,834,077 | 0.94% | 非国有股 | 0 |
| 10 | 王道斌 | 1,815,040 | 0.93% | 非国有股 | 0 |
| 合计 | 94,881,110 | 48.40% | —— | 38,950,762 | |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报告期末,张新功持有发行人51,934,35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6.49%,通过惠城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7.73%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股份比例为34.2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截至报告期末,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截至报告期末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惠城投资,发行人的主要股东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演变
新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发生如下变动:
1. 2025年 4月,股本增至 196,045,823股
根据发行人公告,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青岛
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8号)核准,发行人于 2021年 7月 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32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3.2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即自2022年 1月 13日至 2027年 7月 6日。债券简称“
惠城转债”,债券代码“123118”。
自 2024年 6月 1日至 2025年 3月 31日期间,共有 1,010张“
惠城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共计转股 8,938股。
根据发行人公告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根据《青岛
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符合归属条件的 80名激励对象办理 1,082,2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
2025年 5月 27日,发行人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根据上述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由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有股份(股) | 质押股份(股) | 质押股份占
持有股份比例 | 质押股份占
公司股份比例 |
| 张新功 | 51,934,350 | 8,120,000 | 15.64% | 4.14% |
| 惠城投资 | 15,159,900 | 3,505,500 | 23.12% | 1.79% |
| 合计 | 67,094,250 | 11,625,500 | 17.33% | 5.93% |
注 1:截至报告期末,张新功将其持有的 812万股股份质押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 5,9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注 2:截至报告期末,惠城投资将其持有的 350.55万股股份质押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 5,900万元用于无偿借予大股东张新功。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新功及其一致行动人惠城投资持有发行人67,094,25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4.22%,其中质押股份数量11,625,500股,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为5.93%,占张新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17.33%,质押比例均未超过70%,不存在大比例质押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除上述已经披露的情形外,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进行质押或被冻结的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质押比例未超过70%,不存在大比例质押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 项目内容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营业收入(元) | 564,070,206.15 | 1,149,184,459.43 | 1,070,654,925.60 | 363,231,960.27 |
| 主营业务收入(元) | 561,088,676.89 | 1,138,131,591.53 | 1,063,517,542.22 | 357,872,945.99 |
|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 99.47% | 99.04% | 99.33% | 98.52% |
根据上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动。
(五)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主要资质和许可如下:
| 序
号 | 持证
主体 | 资质证书 | 证书文号 | 发证单位 | 有效期 | 许可/登记事项 |
| 1 | 巴州
惠疆 | 排污许可证 | 91652823
MABWG5
UE2A001
U | 巴音郭楞蒙古
自治州生态环
境局 | 2025.05.08
-
2030.05.07 | 塑料薄膜制造 |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2025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生产经营资质、许可证书、工商登记资料及相关合同等资料,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其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和许可,自发行人成立以来有连续生产经营记录;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不存在变化。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联交易资料、《2025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采购情况如下表: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信德新材料 | 采购商品 | — | — | 57.75 | 66.95 |
| 惠亚环保 | 采购商品 | 18.39 | 38.07 | 21.03 | — |
2022年至 2025年 6月,公司的关联采购主要系向惠亚环保采购脱硝还原剂等非核心原材料;其中,2022-2023年,公司自
信德新材料采购的还原剂,系
信德新材料自惠亚环保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销售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5年 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信德新材料 | 销售服务 | 0.32 | 0.40 | 0.15 | - |
| 惠亚环保 | 销售产品和服
务 | 0.12 | 0.07 | 0.13 | 5.84 |
除 2022年公司向惠亚环保销售 3.32万元的镀锌穿线管等产品外,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惠城欣隆主要向
信德新材料和惠亚环保提供住宿餐饮服务。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系基于公司经营的需要,符合正常的商业条件和一般的商业惯例,交易金额及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采购总额的比例较小,交易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协商确定最终价格;公司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系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所需。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报酬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 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351.60 | 798.37 | 690.87 | 631.93 |
3.关联担保
报告期末,发行人关联担保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下:
| 序号 | 关联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是否已经
履行完毕 |
| 1 | 张新功 | 9,900.00 | 2022.04.28 | 2025.04.27 | 是 |
(2) 公司作为担保方
报告期内,公司作为担保方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关联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 惠亚环保 | 174.38 | 2025.02.10 | 2029.02.10 | 否 |
| | 104.63 | 2025.01.16 | 2029.01.15 | 否 |
4.关联方资金拆借
发行人在新期间内无新增关联方资金拆借。
5.与关联方的共同投资
发行人在新期间内新增与关联方的共同投资情况如下:
(1)
惠城环保增资入股惠城化学
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青岛惠城化学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投资入股青岛惠城化学有限公司,增资完成后,惠城化学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2,200万元,公司将持有惠城化学54.55%的股权,惠城化学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三)公司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制度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就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公允决策的程序、关联董事及股东的回避
| 序
号 | 权属证书编
号 | 权利
人 | 坐落 | 土地使
用权面
积
(㎡) | 建筑面
积
(㎡) | 土地
用途 | 使用
期限
截至 | 权利
性质 | 他项
权利 |
| 1 | 鲁(2025)
青岛市黄岛
区不动产权
第 0624434
号 | 发行
人 | 黄岛区淮
河东路 57
号 8栋铝
溶胶框架
户 | 29,974 | 1,425.2 | 工业
用地 | 202
8.08.
05 | 出让 | —— |
| 2 | 鲁(2025)
青岛市黄岛
区不动权第
0624437号 | 发行
人 | 开发区淮
河东路 57
号 4、6、
7栋全幢 | | | | | | |
| | | | | | 14,898.
36 | 工业
用地 | 202
8.08.
05 | 出让 | —— |
| 3 | 鲁(2025)
青岛市黄岛
区不动权第
0624425号 | 发行
人 | 淮河东路
57号 1幢
库房、2
栋生产厂
房、3栋 | 29,974 | 5,055.6
6 | 工业
用地 | 202
8.08.
05 | 出让 | —— |
| | | | 科研楼 | | | | | | |
| 4 | 赣(2023)
瑞昌市不动
产权第 0011
837 号 | 九江
新材
料 | 瑞昌市镇
南路南
侧、经六
路西侧 1
号厂房 | 49,253.6
2 | 1,890.1
3 | 工业
用地 | 206
9.03.
07 | 出让 | 最高
额抵
押 |
| 5 | 赣(2023)
瑞昌市不动
产权第 0011
836 号 | 九江
新材
料 | 瑞昌市镇
南路南
侧、经六
路西侧 5
号库房 | | | | | | |
| | | | | | 3,653.3
7 | 工业
用地 | 206
9.03.
07 | 出让 | 最高
额抵
押 |
| 6 | 赣(2023)
瑞昌市不动
产权第 0011
835号 | 九江
新材
料 | 瑞昌市镇
南路南
侧、经六
路西侧服
务中心 | | | | | | |
| | | | | | 3,072.7
6 | 工业
用地 | 206
9.03.
07 | 出让 | 最高
额抵
押 |
| 7 | 赣(2023)
瑞昌市不动
产权第 0010
847号 | 九江
新材
料 | 瑞昌市镇
南路南
侧、经六
路西侧 | 58,242.0
6 | -- | 工业
用地 | 207
3.07.
10 | 出让 | 最高
额抵
押 |
| 8 | 粤(2024)
惠来县不动
产权第 0000
494号 | 广东
惠海 | 溪西镇村
头经济联
合社,惠
来县临港
产业园化
工新材料
工业区范
围内,S3
37以西、
工业大道
以南 | 28,112.8
7 | -- | 工业
用地 | 207
3.11.
02 | 出让 | 最高
额抵
押 |
(二)在建工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建工程无情况变化。
(三)无形资产
1. 专利权
| 序
号 | 名称 | 类型 | 专利权人 | 专利
号 | 专利
申请
日 | 有
效
期
限 | 取得方
式 | 他项
权利 |
| 1 | 含重金属硅铝基废
渣的处理方法和无
定型硅铝粉及其用
途 | 发明 | 惠城环保 | 20201
15151
39.1 | 202
0.12.
21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 |
| 2 | 一种 ZSM-5分子筛
的合成方法 | 发明 | 惠城环保 | 20231
02062
54.8 | 202
0.3.7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 |
| 3 | 一种从废铁钼催化
剂中分离钼铁的方
法 | 发明 | 惠城环保 | 20241
12999
81.4 | 202
4.9.1
8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 |
| 4 | 一种等 pH沉淀法制
备 FeVO4及利用其
生产 VO2的方法 | 发明 | 惠城环保、
中国石油大
学(华东) | 20221
13421
68.1 | 202
2.10.
31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 |
| 5 | 一种可控 b轴厚度
的多级孔 ZSM-5分
子筛纳米片的合成
方法 | 发明 | 惠城环保、
中国石油大
学(华东) | 20231
08908
07.6 | 202
3.07.
20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 |
| 6 | 一种循环逆流床反
应器的固体分布器
系统及其应用方法 | 发明 | 惠城环保、
中国石油大
学(华东) | 20241
15727
03.1 | 202
4.11.
06 | 20
年 | 原始
取得 | —— |
| 7 | 一种安全工程用化
工环保除尘装置 | 实用
新型 | 惠城环保 | 20242
07515
07.X | 202
4.04.
12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 |
| 8 | 一种废弃催化剂计
量罐 | 实用
新型 | 九江惠城 | 20242
10912
84.5 | 202
4.5.2
0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 |
| 9 | 一种稀释液提纯浓
缩装置 | 实用
新型 | 九江惠城 | 20242
11600
44.6 | 202
4.5.2
7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 |
| 10 | 一种浆液离心分离
装置 | 实用
新型 | 九江惠城 | 20242
12359
29.8 | 202
4.6.3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 |
| 11 | 一种硫酸铝生产过
程中的酸雾吸收装
置 | 实用
新型 | 九江惠城 | 20242
13360
81.8 | 202
4.6.1
3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 |
| 12 | 一种硫酸铝生产用
分离装置 | 实用
新型 | 九江惠城 | 20242
17304
20.0 | 202
4.7.2
2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 |
| 13 | 一种拟薄水铝石消
解装置 | 实用
新型 | 九江惠城 | 20242
08291
07.6 | 202
4.4.2
2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 |
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序
号 | 著作权
名称 | 软件著
作权人 | 登记号 | 开发完成
日期 | 首次发表
日 | 登记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
权利 |
| 1 | 低值塑
料循环
回收管
理云平
台 | 惠城
环境 | 2025SR
0313449 | 2024.08.1
3 | 2024.08.1
4 | 2025.02.21 | 原始
取得 | -- |
| 2 | 废塑料
再生资
源整合
处理系
统 | 惠城
环境 | 2025SR
0313171 | 2024.09.1
1 | 2024.09.1
2 | 2025.02.21 | 原始
取得 | -- |
| 3 | 生活垃
圾低值
塑料分
拣回收
优化软
件 | 惠城
环境 | 2025SR
0511935 | 2024.11.0
3 | 2024.11.0
4 | 2025.03.25 | 原始
取得 | -- |
| 4 | 塑料废
弃物闭
环回收
分析平
台 | 惠城
环境 | 2025SR
0511934 | 2024.12.0
4 | 2024.12.0
5 | 2025.03.25 | 原始
取得 | -- |
3. 作品著作权
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作品著作权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作品著作
权人 | 登记号 | 作品类别 | 创作完成日
期 | 登记日 | 取得
方式 | 他项
权利 |
| 1 | 喀什惠疆 | 国作登字-2025-F-
00001314 | 美术 | 2024.11.15 | 2025.01.02 | 原始
取得 | -- |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2025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所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主要为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电子设备,均为发行人在经营期间购买所得。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 名称 | 山东惠鲁环境有限公司 | | |
| 住所 | 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北街道名嘉东路与纬五路交叉口东 202米路
北 1号车间 101室 | | |
| 法定代表人 | 张秋艳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482MAD8QH7E51 | |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 |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再生资源回收
(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非金属废
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生物有机肥料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 成立日期 | 2024年 1月 17日 | | |
| 营业期限 | 2024年 1月 17日至无固定期限 | |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惠城环境 | 1,000 | 100% |
(六)主要租赁财产
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承租的房产(500㎡及以上)情况如下:
| 序号 | 出租方 | 承租方 | 出租面积(㎡) | 租金(元/年) | 租赁期限 |
| 1 | 枣庄乾筑建
筑租赁有限
公司 | 西海惠洋 | 10,950,4804 | 680,000 | 2025.05.15-
2026.05.14 |
| 2 | 张永军 | 哈密惠疆 | 5,900 | 29,000 | 2024.04.01-
2026.03.31 |
| 序号 | 出租方 | 承租方 | 出租面积(㎡) | 租金(元/年) | 租赁期限 |
| 3 | 山东拜尔新
材料有限公
司 | 惠城环境 | 5,909.4 | 390,000 | 2024.09.20-
2026.10.20 |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 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执行的借款金额 5,000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如下:
| 序号 | 借款
人 | 贷款人 | 合同金额
(万元) | 借款期限 | 担保方式 |
| 1 | 惠城
环保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青岛西海岸新区行 | 25,000 | 2021.01.12-
2028.01.12 | 最高额抵押 |
| 2 | 惠城
环保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
岛西海岸新区分行 | 5,000 | 2024.01.04-
2027.01.04 | 信用 |
| 3 | 惠城
环保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
岛西海岸新区分行 | 5,000 | 2024.03.07-
2027.03.07 | 信用 |
| 4 | 惠城
环保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
岛分行 | 5,000 | 2024.03.07-
2025.09.06 | 信用 |
| 5 | 惠城
环保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
岛分行 | 5,000 | 2024.03.13-
2026.03.13 | 信用 |
| 6 | 惠城
环保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
岛分行 | 5,000 | 2024.08.26-
2026.08.26 | 信用 |
| 7 | 惠城
环保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
岛分行 | 5,000 | 2024.12.24-
2026.12.24 | 信用 |
| 8 | 东粤
化学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揭阳市分行 | 80,000 | 2024.04.23-
2034.04.22 | 最高额保证、最
高额抵押、最高
额权利质押 |
| 9 | 东粤
环保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揭阳市分行 | 43,000 | 2022.03.09-
2030.03.09 | 最高额保证、股
权质押、最高额
应收账款质押 |
| 10 | 东粤
环保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揭阳分行 | 10,000 | 2024.08.23-
2025.08.23 | 信用 |
| 11 | 东粤
环保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惠州分行 | 10,000 | 2025.04.25-
2026.01.17 | 信用(授信合
同) |
| 12 | 惠城
环保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 | 5,000 | 2025.01.01-
2026.12.31 | 信用 |
| 13 | 惠城
环保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
岛西海岸新区分行 | 7,800 | 2025.01.01-
2028.01.01 | 信用 |
| 14 | 惠城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 6,000 | 2025.04.01-
2028.04.01 | 信用 |
| 序号 | 借款
人 | 贷款人 | 合同金额
(万元) | 借款期限 | 担保方式 |
| | 环保 | 司青岛分行 | | | |
| 15 | 惠城
环保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
行 | 5,000 | 2025.02.25-
2026.08.24 | 信用 |
| 16 | 惠城
环保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
岛分行 | 7,500 | 2024.12.27-
2026.12.27 | 信用 |
| 17 | 惠城
环保 |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
岛西海岸新区支行 | 5,000 | 2025.02.28-
2028.02.27 | 信用 |
| 18 | 广东
惠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揭阳市分行、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
行 | 16,000 | 2025.04.30-
2035.04.29 | 最高额保证、股
权质押、土地抵
押 |
| 19 | 九江
惠城
新材
料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惠州分行 | 27,000 | 2025.02.25-
2035.02.25 | 最高额保证、房
产、土地抵押 |
2. 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金额 1,000万元以上的非关联担保的合同如下:
| 序号 |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债务
人 | 担保金额
(万元) | 担保方式 | 担保期限 |
| 1 | 惠城环
保 |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青岛西
海岸新区分
行 | 惠城
环保 | 26,000.00 | 以证书号为鲁
(2022)青岛市黄岛
区不动产权第
0453175号的工业厂
房作为抵押物提供最
高额抵押担保 | 2021.01.04-
2028.03.31 |
| 2 | 惠城环
保 |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揭阳市
分行 | 东粤
化学 | 80,0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4.04.01-
2034.12.31 |
| 3 | 东粤化
学 | | | | | |
| | | | | 7,179.75 | 以证书号为粤
(2024)惠来县不动
产权第 0067939号的
工业用地作为抵押物
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 |
| 4 | 惠城环
保 | | | | | |
| | | | | 40,000.00 | 以惠城环保持有的东
粤化学 68.97%股权进
行股权质押担保 | |
| 5 | 惠城环
保 |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揭阳市
分行 | 东粤
环保 | 51,50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2.03.01-
203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