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达尔(83669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05日 00:01:31 中财网
原标题:海达尔: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6699 证券简称:海达尔 公告编号:2025-066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依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以及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八条 公司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的实施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股东会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第十二条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成交金额,是指对外投资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低于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长决定。

第十六条 若某一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经理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对外投资建议。

第十八条 财务部初审通过后,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经理通过后,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一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定期取得并分析控股子公司季报(或月报),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公司经理办公会应组织对派出的董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
第二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的;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财务部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原因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提交书面报告至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对外投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达到”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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