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海达尔(836699):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05日 00:01:32 中财网
原标题:海达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6699 证券简称:海达尔 公告编号:2025-065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下属公司指全资子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

如果公司下属公司经允许对外提供担保,其所作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下属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 担保的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虽不符合上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划分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三)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12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一条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三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必要时应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节 担保的调查
第十六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包括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七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送经经理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三节 担保的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经理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履行的审批程序的情形;
(三)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五)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六)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七)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八)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第十九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二十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12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预计担保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预计担保的审议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审议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时,仅明确担保额度,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担保事项实际发生的时点进行判断。

在公司审议通过预计担保议案后,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被担保人不再是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对于在公司审议通过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预计担保议案后新增的控股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控股子公司共享预计担保额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四节 订立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需由公司专门人员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期间;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一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前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财务部。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经办责任人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财务部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经理。

第三十五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

第二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管理
第三十六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向经理报告,由经理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保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四十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或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担保信息的披露工作按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对于未到期的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明确说明。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的担保事项,应当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有关公司担保披露信息的保密、保存、管理、登记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财务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有关公司担保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招致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章 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保证,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责任人违反本制度,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责任人员、相关人员或涉及人员违反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于”、“以上”、“以内”、“达到”均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低于”、“多于”均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或者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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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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