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达尔(836699):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836699 证券简称:海达尔 公告编号:2025-058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董事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董事长的工作; (十五) 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及其他事项进行讨论、评估; (十六) 参与公司战略目标的制订,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七) 对管理层业绩进行评估;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做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上市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 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会向董事长做出授权须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明确。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上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公司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董事长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二) 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董事长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三) 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四) 涉及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第十七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经理应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 第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 3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全体董事一致书面同意,可以豁免董事会提前通知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2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2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审慎履行职责并对所审议的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审议的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进一步信息。 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 1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2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四)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董事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九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条 除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1/2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三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亲自或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五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也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或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于”、“以上”、“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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