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达尔(836699):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时间:2025年08月05日 00:01:33 中财网

原标题:海达尔: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证券代码:836699 证券简称:海达尔 公告编号:2025-053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第二条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有限公 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无锡市第二条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有限公 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无锡市
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91320200060166715B。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200060166715B。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经北 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于2023年4月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62.53万股,于2023年5月9日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经北 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于2023年4月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62.53万股, 于2023年5月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 定执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 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总股本 1,000万股股份全部由 3名发起人认 缴。发起人各自认购的股份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出资 日期认购股份数(万股)占总股本比 例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总数为1,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1元,全部由3名发起人认缴。发起 人各自认购的股份如下: 序 股 出 出资 认购 占总 证件号码 号 东 资 日期 股份 股本       
  序 号股 东证件号码出 资出资 日期认购 股份占总 股本

 序 号股 东 名 称证件号码出 资 方 式出资 日期认购 股份 数 (万 股)占总 股本 比例   名 称 方 式 数 (万 股)比例 
          1朱 全 海********** ********净 资 产2015. 08.314 00.0 040.0 0% 
 1朱 全 海********** ********净 资 产2015. 08.314 00.0 040.0 0%          
          2朱 光 达********** ********净 资 产2015. 08.313 00.0 030.0 0% 
 2朱 光 达********** ********净 资 产2015. 08.313 00.0 030.0 0%          
          3陆 斌 武********** ********净 资 产2015. 08.313 00.0 030.0 0% 
 3陆 斌 武********** ********净 资 产2015. 08.313 00.0 030.0 0%          
          合计--- ---1 ,000. 00100. 00%  
 合计--- ---1 ,000. 00100. 00%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562.53 万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562.53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系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转换为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转换为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一)项至(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一)项至(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 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 规定。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 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前述人 员离职以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前述人员离职以后半年内,不得转
的本公司股份。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二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七)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九)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十)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十一)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 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 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 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 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条款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 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 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 出书面报告。删除条款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各 种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及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利益。删除条款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 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不得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删除条款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 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不具有清偿能 力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无 正当理由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 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 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 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 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以下统 称“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 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负责清理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占用的公司资产,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协助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或其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 式报告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时 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二)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 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的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或 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三)董事长接到财务负责人提交的报 告后,应立即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要 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 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在董事 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 对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四)根据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向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 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所持公司股份的 冻结等相关事宜,并按规定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五)若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无法在规 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 后 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 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并按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若董事长不能履行上述职务或不 履行上述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若董事会怠于 行使上述职权,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 事项进行审议,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 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 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之内。 发生资产侵占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 “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 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 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的行为。 
新增节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条款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条款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条款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新增条款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 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 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绝对值计算。 前述成交金额指的是支付的交易金额 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交易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 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 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项金额适用前款规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 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绝对值计算。 前述成交金额指的是支付的交易金额 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交易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 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 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项金额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 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 计算基础,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 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 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 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 指标,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一百 三十条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 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 计算基础,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 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 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 务指标,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 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 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者增资 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 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该股权所对应 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 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 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 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者增资权, 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 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 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 章程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 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 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第四十九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 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者增资 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 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该股权所对应 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 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 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 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者增资 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 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 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 用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 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八条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和委托理财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 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 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个月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累 计的计算范围。第五十条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和委托理财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 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 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累 计的计算范围。
第四十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章程第 四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章 程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章程第 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章 程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
 定。
第五十条公 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利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 总披露前述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时,必第五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利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 总披露前述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议。董事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时,必须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2/3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的金额或者连续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 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 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第五十三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 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2/3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的金额或者连续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资助。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 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 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 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 资助。
第五十二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章程 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披露 或者审议。第五十四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章程 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披 露或者审议。
第五十三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 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 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 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之外的 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 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 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 过1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第五十五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 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 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 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之外的 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 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 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 过1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比照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 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 议的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已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第五十六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比照本章程第五 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 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 的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已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的
的范围。范围。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 害股东合法权益的外,可免于按照本章 程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披 露或者审议。第五十七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 害股东合法权益的外,可免于按照本章 程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披露或者审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 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第五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 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 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 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评 估: (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 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 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不能在本章程第五十 七条及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 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删除条款
第六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除设 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 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六十四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第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六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第六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秘书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六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秘书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第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六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七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款规定的起始期限时,不 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款规定的起始期限时,不 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股东会议召开日期 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股东会议召开日期之 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详细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应 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七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详 细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在公告 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 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 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 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第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 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 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 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七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七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八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删除条款
第八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第八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八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等事项。第八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八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八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第八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第八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第八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第九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议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四)对每一议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的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的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九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九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九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九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第九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九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第九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第九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的限制。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持有公司的股份。 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 内依法消除。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 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所对应的表决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的限制。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持有公司的股份。 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 内依法消除。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 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所对应的表决
权,且该部门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 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 面通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5 日前向召集人主动声明其与关联交易 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未主动声明 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股东有权要求其 予以回避;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 的名单,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 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进行解释和说明; (四)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 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 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 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 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 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 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通 知关联股东。 (二)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5日 前向召集人主动声明其与关联交易各 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未主动声明并 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股东有权要求其予 以回避; (三)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 名单,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 关联关系、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进行解释和说明; (四)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 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 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
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 参与表决;召集人应在股东投票前,提 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五)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 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 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 入会议记录。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 与表决;召集人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 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五)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 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 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 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九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发行股份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 名董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选举的监事 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第九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发行股份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提名董事候选人。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 制。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 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 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 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 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 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 解释;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 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 权,对每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投给与 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 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 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 权,或对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 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 事、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 权; (三)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所持有的每一 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 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监 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四)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制的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 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 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 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 时,股东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每 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 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 对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 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 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候选 人分别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 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 权; (三)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 人集中行使了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所 代表的与董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 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再拥 有投票表决权; (四)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 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 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 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位 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 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
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 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 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 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 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五)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 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 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之日。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 为放弃表决权; (五)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 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一百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 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一百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 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〇四 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第一百〇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〇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 提示。第一百〇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公司应当 解除其职务。 公司现任董事发生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该 情况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公司将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公司现任董事发生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该 情况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 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 连续任职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 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 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在公司 连续任职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 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日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或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2个月 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 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或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 成董事补选。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不得通过辞 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其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 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 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新增条款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 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 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 5名董事组 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 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司 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及其他事项进 行讨论、评估; (十七)参与公司战略目标的制订,并 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八)对管理层业绩进行评估;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 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的工作;(十四)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 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删除条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由3名董事组成,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删除条款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由3名董事组成,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 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对外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 查;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 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删除条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由3名董事组成,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删除条款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删除条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做出说 明。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规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规
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 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 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发生符合以 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在关联交易 公告中披露。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 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在关联交易 公告中披露。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 内部制度;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 为。董事会向董事长做出授权须以董事 会决议的形式进行明确。重大事项应当 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 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 内部制度;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 为。董事会向董事长做出授权须以董事 会决议的形式进行明确。重大事项应当 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 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之前以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召集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之前以电话、 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召集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审 议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审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新增节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 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新增节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 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由3名董事组成,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 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对外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 查;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 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由3名董事组成,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删除节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 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协助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等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参加相关会议,查 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监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删除条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 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个人聘任,且不存在本章程第 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为公司现删除条款
任监事。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 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2个交易 日内发布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 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 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 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 重大损失的。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3个月 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 公告,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 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删除条款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公司 可根据需要设副经理若干名,均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出现不得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其职务。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不得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主动报告并自该情况发生 1个月内离 职。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至 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出现不得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其职务。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不得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主动报告并自该情况发生 1个月内离 职。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 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 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 决议。第一百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 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不 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 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六十四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五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 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 总经理工作。第一百六十六条 副经理由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协助经理工 作。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七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章节
第一节 监事删除节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 公司监事。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 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公司的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删除条款
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现任监事发生不得担任监事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该情 况发生1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删除条款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 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删除条款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 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 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监事不得通过辞 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删除条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删除条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删除条款
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 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 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 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监事可以提出罢免的建 议。删除条款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的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会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删除条款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条款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删除条款
第二节 监事会删除节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 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民主形 式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荐一名监事代为履 行。删除条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删除条款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 的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聘请独立 的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删除条款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应当履行监督 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 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 转公司报告。删除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 会议召开 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3日之前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 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议题应 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资料。删除条款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删除条款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在审议相关议题时可以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 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 题。删除条款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删除条款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 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作为公 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删除条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公 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公 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 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 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删除节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 标为在兼顾股东利益和公司可持续发 展的基础上实现剩余股利。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 (一)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遇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股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 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九十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 证程序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股东回报 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 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第一百八十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 证程序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股东回报 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 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
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 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 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 (二)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 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电话、传真、邮件、证券交易所互动平 台、公司网站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三)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四)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后实施。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 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 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 (二)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预案 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电话、传真、邮件、证券交易所互动平 台、公司网站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三)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四)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表决,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周期 公司每三年重新审视一次分红回报规 划和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第一百八十一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周期 公司每三年重新审视一次分红回报规 划和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
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要的 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回报政策的调整条件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重大变化而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 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由董事会 进行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制定三年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并经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 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 必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回报政策的调整条件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重大变化而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 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由董事会 进行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制定三年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并经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实 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删除条款
第一百九十四条 如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删除条款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第一百九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30日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30日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第二百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 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 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件 或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删除条款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在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媒体刊登公司公第二百条 公司指定北京证券交易所网 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息的媒体。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条款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新增条款第二百〇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 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的未了结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的未了结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一十八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 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二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 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公司的章程。第二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公司的章程。
第二百二十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第二百二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 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 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 款等行为。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 款等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外,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 内”、“达到”均含本数;“以外”、“低 于”、“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第二百二十七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外,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 内”、“达到”均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实施。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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