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设咨询(833873):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33873 证券简称:中设咨询 公告编号:2025-093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8月 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已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完善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明确了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的概念、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及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信息披露、奖励和惩罚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实施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经董事长批准,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证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证券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审计质量。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和严谨,保守公司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决议落实以及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 (三)针对组织内部控制的重要要素、业务活动或者业务活动某些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专项内部控制审计,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为原则,确定重点审计环节,包括: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生产与仓储、货币资金、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复核公司季报、半年报、年度财务报告; (七)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视情况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战略会议以及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的重大会议;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查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合同、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及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机构或部门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机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进行暂时封存; (六)有权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有权向公司提出改进内部控制缺陷和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 (七)审计部有权根据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计划:审计部在制定审计计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同时,审计部应使制定的目标、计划、工作方案满足公司防范风险及管理的需要,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知:内部审计通知应于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送达被审计组织或个人。特殊审计项目,经批准,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十九条 实施现场审计:审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审计人员应通过合理审计方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审计证据,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初稿:审计部应该在结束现场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并发送被审计组织或个人征求意见。 (二)初稿征求意见:被审计组织或个人应当在收到初稿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解释并反馈至审计部。 (三)审计报告终稿:审计部应当在收到被审计组织或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出具审计报告终稿。 第二十一条 下达审计决定:审计部应当将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后续审计: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当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组织或个人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被审计单位无充分理由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未整改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导致审计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审计部应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审计人员不应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做好装订和分类归档工作,建立审计档案,保证档案的系统、完整、安全。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建立审计档案保密制度,未经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四)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五) 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如适用); (六)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及各部门、子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审计人员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审计部在工作中发现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组织或个人,向公司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建议的; (三)揭发、检举、提供有效审计线索的组织或人员。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给予处分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六)其他违反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等规章制度、侵害公司利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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