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密新材(836247):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06日 18:41:17 中财网
原标题:华密新材: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6247 证券简称:华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0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18:《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
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经
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
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放弃在本次会议中的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撤销其职务。

第十四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会
议做出的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决议应附反对票成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情况紧
急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
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其表决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
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一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
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
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如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时,应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
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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