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恒新材(832469):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06日 19:06:29 中财网
原标题:富恒新材: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5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1.13: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七)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八)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及子公司的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当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业务和机构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支配公司的资产、资金,不得干预公司独立的经营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时,公司董事会可直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强化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时,可立即申请对其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不能以现金清偿,可以变现股份所得以偿还所占资产。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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