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恒新材(83246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06日 19:06:30 中财网
原标题:富恒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9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17: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第九条 有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就任时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承诺书并报备。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等文件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上市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北京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由北京证券交易所统筹安排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与会董事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在会议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文件上签字确认并备查。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会审议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公告方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所述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本制度三十六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

日常经营指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的表决权回避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上市规则》第 7.2.5条或者第 7.2.6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第 7.1.17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及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上市规则》7.2.9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实情况;
(三)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四)传闻内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五十五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情况。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市规则》7.1.2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7.1.2条的规定。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六十二条 公司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合同订立后,其生效、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或者提前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减持》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四条 公司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内部规范,明确发布程序、方式和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事项等。

第六十五条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第六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信息报告责任人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或已披露重大事件有重要进展或变化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起草披露文稿;
(四)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形成后,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形成公告文稿及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及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媒体
第七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当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不得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者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二)董事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有审核权,并就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负有直接责任;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第七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并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八十四条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随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风险信息、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并应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五条 公司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确保将本单位、本部门或该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准确地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八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它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九十条 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实行尽责、问责和免责机制,明确信息披露确认、评估、处理和提交的责任,确保公司能迅速、全面、充分地收集、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章 与投资者关系的维护
第九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执行。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九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公司网站;
(三)股东会;
(四)电话咨询与传真联系;
(五)寄送资料;
(六)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现场参观或座谈交流;
(九)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十)一对一沟通。

第九十五条 公司设立咨询专线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人管理,及时回复投资者的问题。若投资者有到公司参观的要求,公司接待人员应安排来访人员到公司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同时应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九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要求
第九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者,有直接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九十八条 公司行政会议、工会(职代会)等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有关部门应当对报告和书面材料内容认真审查;对涉及应披露信息但尚未在指定报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人员。

内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如公司存在其他事项根据相关规定要求需要审计的,也应当进行审计。

第十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章 违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由于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 由于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释义
第一百零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二)披露: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根据相关规定视同为本公司关联人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其他应承担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的义务人。

(四)重大事件:指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五)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八)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九)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
1. 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 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 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 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 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十一)承诺: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二)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

(十三)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十四)日常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十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十六)以上、超过:本制度中“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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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年 8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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