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典(603096):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年 8月修订)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保密性原则。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若出现泄密情形,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的机构及个人。 第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和邮箱; (四)业绩说明会; (五)面对面沟通; (六)电话咨询和电子邮箱;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现场参观、调研、座谈交流; (九)路演、反路演; (十)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在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公司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进行专题培训。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大股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配合证券部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归集各项生产经营、财务、诉讼、权益变动等信息。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公司应避免在业绩说明会或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立即自查是否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非公开重大信息,并向相关方进行求证,核实掌握实际情况,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在遇到投资者关系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室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全面了解实际情况,收集并汇总形成书面汇报。根据危机事件性质和公司授权处置程序,向董事会通报情况或者召开临时董事会。 (二)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在第一时间告知全体股东,取得股东的理解与支持。 (三)积极应对危机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关系,了解投资者和社会舆论的反应,全面跟踪事件动态,提出应对建议。 (四)及时将事件过程及对公司影响等情况上报监管部门,同时召集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等人员通报有关情况。 (五)做好危机处理的总结与善后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会通报有关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提高公司的诚信度。 第二十一条充分利用公司官网、上证路演中心、上证 e互动等网络基础平台与投资者沟通。公司在 e互动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二)公司在 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内容,公司不得发布或者回复。 (三)公司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四)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回复投资者提问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时,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并且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 e互动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审核流程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办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起草回复内容。 (三)对于投资者涉及公司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提问,相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回复内容的起草,或根据要求进行材料提供。 (四)回复内容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如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 (五)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在上证 e互动平台进行发布。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任何平台进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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