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30066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660 证券简称:江苏雷利 公告编号:2025-056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8月8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塘路19号办公大楼3楼)。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苏建国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88,488,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190%。 其中: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30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69,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351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6,918,2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167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30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69,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3511%。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8,420,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5%;反对 54,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02,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849%;反对 54,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70%;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81%。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的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8,286,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1%;反对 187,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0%;弃权13,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68,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625%;反对187,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508%;弃权 13,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67%。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的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8,293,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6%;反对 187,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0%;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75,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097%;反对187,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08%;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95%。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的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8,290,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6%;反对 188,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3%;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72,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313%;反对188,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54%;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3%。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04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8,292,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1%;反对 188,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弃权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73,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154%;反对188,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259%;弃权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7%。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05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8,293,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5%;反对 187,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75,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982%;反对187,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686%;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2%。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06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7,981,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4%;反对 497,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5%;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063,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263%;反对497,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004%;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3%。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0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7,829,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6%;反对 643,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2%;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10,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306%;反对643,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39%;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55%。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0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7,828,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5%;反对 644,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3%;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10,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038%;反对644,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407%;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55%。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09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8,287,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5%;反对 188,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3%;弃权12,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69,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326%;反对188,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54%;弃权12,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1%。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1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8,289,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2%;反对 187,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71,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498%;反对187,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686%;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6%。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11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8,293,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6%;反对 188,5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75,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110%;反对188,5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132%;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8%。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12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7,838,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8%;反对 643,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1%;弃权6,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20,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154%;反对643,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948%;弃权6,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9%。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1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8,293,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4%;反对 189,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6%;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374,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778%;反对189,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91%;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1%。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7,969,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2%;反对 512,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7%;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051,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619%;反对512,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623%;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8%。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的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璿、初瑞雪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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