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000729):《反舞弊制度》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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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11日 00:01:0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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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燕京啤酒:《反舞弊制度》修正案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
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5-78
北京
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制度》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8月8日,北京
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反舞弊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反舞弊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反舞弊制度》修正案和《反舞弊制度》全文将于2025年8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全文“内审部” | 全文“内审部”修改为“内部审计部门” |
| 第一条 为防治舞弊,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
控制,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 第一条 为防治舞弊,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
制,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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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有责任督促管理层建
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
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有责任督促管理层建
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 建立健
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公司反
舞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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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管理层应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设
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发现舞弊,实
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
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 第五条 管理层应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设
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发现舞弊,实
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
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并接 |
| |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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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
举报电话热线、电子邮箱,接收员工实名
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留下
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报
告,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
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公司反舞弊
工作常设机构,协助管理层建立健全反舞
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
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
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管
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热线、电子邮箱,
接收员工实名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
名举报,留下书面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或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
及时立卷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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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
(包括控股子公司管理层)的实名举报,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自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
日内报总经理;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
理人员(包括控股子公司管理层)的匿名
举报,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初步评估并决定
是否报总经理。 | 第十条 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
(包括控股子公司管理层)的实名举报,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自接到举报后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报总经理;对涉及普通员工及
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控股子公司管理层)
的匿名举报,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初步评估
并决定是否报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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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对举报牵涉到公司高层管理人
员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自接到举报后 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
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会在进行有关调查
时,视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机构
协助调查。 | 第十一条 对举报牵涉到公司高层管理人
员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自接到举报后之
日起 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
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会在进行有
关调查时,视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
他机构协助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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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
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行
为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六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
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行
为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犯
有舞弊行为的党员干部,应移交公司纪检监
察相关部门按党纪政纪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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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 2012年 4月 11
日召开的第五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2012年4月11日
召开的第五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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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反舞弊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
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