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修正案和《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全文于2025年8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
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
沟通、现场参观、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
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
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
沟通、现场参观、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
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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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
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
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
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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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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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
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
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
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
止泄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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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投资者
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
行沟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
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
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 |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
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
露非公开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只能以
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存在下列情形的,应
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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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
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对以下内容进行
承诺: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
(三)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
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
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
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
或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
知会公司。 | 第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调研机构及
个人进行直接沟通前的,除应邀参加证
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
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调研
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其签署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股票及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任何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的调研究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
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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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
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措施和处理流程。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
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
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
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
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 (四)承诺在任何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的调研究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
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
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任何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的调研究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
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告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
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时,可
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
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
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
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款所述文件存在
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
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
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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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
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
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
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
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
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
告。 |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
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
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
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露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
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露、市
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
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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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
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 | 第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
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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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披露。 | 披露。 |
|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
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 |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
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露,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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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
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
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
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
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
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
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
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
式(书面或者口头);
(二)双方当事人姓名;
(二三)活动的详细内容中谈论的有关
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
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五)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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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不慎泄露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通
过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正式披露,并采
取其他必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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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
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
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
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
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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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
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
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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