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000729):《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修正案

时间:2025年08月11日 00:01:07 中财网
原标题:燕京啤酒:《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修正案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5-75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8月8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修正案和《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全文于2025年8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 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 沟通、现场参观、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 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 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 沟通、现场参观、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 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 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 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 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
  
  
  
 参加。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 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 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 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 止泄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投资者 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 行沟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 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 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 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 露非公开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只能以 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存在下列情形的,应 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
  
  
  
  
  
  
  
  
  
  
  
  
  
  
  
第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 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对以下内容进行 承诺: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 (三)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 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 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 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 或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 知会公司。第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调研机构及 个人进行直接沟通前的,除应邀参加证 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 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调研 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其签署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股票及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任何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的调研究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 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 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措施和处理流程。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 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 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 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 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四)承诺在任何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的调研究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 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 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任何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的调研究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 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告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 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时,可 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 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 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 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款所述文件存在 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 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 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 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 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 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 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 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 告。第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 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 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 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露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 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露、市 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 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 告。
  
  
  
  
第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 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第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 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
  
  
时披露。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 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 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露,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 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 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 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 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 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 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 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 式(书面或者口头); (二)双方当事人姓名; (二三)活动的详细内容中谈论的有关 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 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五)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不慎泄露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通 过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正式披露,并采 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 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 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 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 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 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 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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