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制度名称及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制度名称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修正案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全文于2025年8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制度名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培训管理制度” | 将制度名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修改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
| 全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全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修改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
| 全文“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 | 全文“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修改为“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董事” |
| 全文“董事会秘书室” | 全文“董事会秘书室”修改为“董事
会办公室” |
| 全文“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 | 全文“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修改为“总会计师” |
|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
为, 强化诚信意识,加强对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管
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
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培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
为, 强化诚信意识,加强对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管
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
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有关规
定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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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证监会组织
实施的针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岗位培训及公司内部自行组织
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长、
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职工监
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含分管财务
工作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副董事
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
会秘书等,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其他管
理人员参加。培训课程主要为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组织实施的针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及公司内部
自行组织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公司
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
职工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含分
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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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组
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
证书。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及培训考
核情况记入诚信记录数据库。 |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
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中国证监会对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情况及培训考核情况记入诚信记录数
据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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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外部培训是指中国证监会
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岗位培训。培训工作由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统一进行指导、
协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工合作,
分层次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 外部培训是指中国证监会
等证券监管机构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培
训工作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统一进行指导、协调,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部、派出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分工合作,分
层次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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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需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需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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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组织的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
证书(若适用)。 | 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教育培训,并取
得培训合格证书(若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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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在召开公司董、监事会
会议期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或发放最新政策法律法规学习资料
(若存在)。 | 第十四条 公司在召开公司董、监事会
会议期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或发
放最新政策法律法规学习资料(若存
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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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在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有关培训通知
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定培训
人员名单,及时办理报名手续,按照
通知有关规定组织培训对象参加培
训。 | 第十六条 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发布有关培训通知后,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确定培训人员名单,及时办
理报名手续,按照通知有关规定组织
培训对象参加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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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档案,记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证券监
管部门组织培训的情况,负责做好内
部培训考勤记录,将培训考勤记录计
入档案。 |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档案,记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证券监
管部门机构组织培训的情况,负责做
好内部培训考勤记录,将培训考勤记
录计入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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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任职1年内至少参加一次中
国证监会组织的岗位培训。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等人员任职1年内
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岗位
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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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上岗前,必须
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集中授课,
获得资格证书,任职2年内至少参加一
次后续培训。 |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上岗在首次
受聘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前,必须应至
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集中
授课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
训,获得任职资格证书或者具备任职
能力的其他证明(如有),任职后2年
内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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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
资 格考试,并取得该所颁发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每两年应至少参加一
次由该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班。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考试,并取得该所颁发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或者相应培训证明,每
两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由该所举办的董
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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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积极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各项
资格培训和公司内部培训。对于未按
规定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有关培
训或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
董事会办公室将视情况建议公司将其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积极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各项
资格培训和公司内部培训。对于未按
规定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有关培
训或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
董事会办公室将视情况建议公司将其 |
| 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适合人
选。 | 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适合格
人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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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
财务总监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
财务总监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
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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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2年4月11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2年4月11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生效并施
行,修改时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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