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000729):《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时间:2025年08月11日 00:01:09 中财网
原标题:燕京啤酒:《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5-72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8月8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和《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全文将于2025年8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 定,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 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 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 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 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 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
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 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 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 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
  
  
  
  
第七条 若辞职委员为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 之一,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拟辞职 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职责,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 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 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其他《公司法》规 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 情形; (五)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上情形的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 职务,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 无效。第七条 若辞职委员为独立董事,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生效。若因辞职 导致出现独立董事人数所占比例少于董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不符合委员会对 独立董事人数的要求或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等不符合法律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情形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但 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三年;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其他《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 形;
  
  
  
  
  
  
  
  
  
  
  
  
  
  
  
  
  
  
  
 (五)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或独立董事出现第四项 以上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相关 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 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 出席人数。
  
  
  
  
  
  
  
  
  
  
第十三条 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 定的事宜,战略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 正式提案。第十三条 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 的事宜,战略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评审小组组 长、副组长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可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人员 列席会议。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评审小组组 长、副组长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可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人员列席 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