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000729):《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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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11日 00:01:0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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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燕京啤酒:《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
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5-72
北京
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8月8日,北京
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和《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全文将于2025年8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
定,依照董事会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
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
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
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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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 |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
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
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 |
| 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
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 |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
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
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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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若辞职委员为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
之一,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拟辞职
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职责,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
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
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其他《公司法》规
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
情形;
(五)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上情形的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
职务,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
无效。 | 第七条 若辞职委员为独立董事,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其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生效。若因辞职
导致出现独立董事人数所占比例少于董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不符合委员会对
独立董事人数的要求或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等不符合法律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情形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但
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三年;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其他《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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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或独立董事出现第四项
以上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相关
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
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
出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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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
定的事宜,战略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
正式提案。 | 第十三条 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
的事宜,战略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正式
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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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评审小组组
长、副组长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可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人员
列席会议。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评审小组组
长、副组长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可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人员列席
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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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 |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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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条款外,《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
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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