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000729):《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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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11日 00:01:1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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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燕京啤酒:《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
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5-74
北京
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8月8日,北京
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全文于 2025年 8月 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全文“风险管理中心” | 全文“风险管理中心”修改为“风险
管理主管部门” |
| 第五条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五名公
司董事及高管组成,其中包含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
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其中董事长为当然委员,可不由
上述程序产生。 | 第五条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五名
公司董事及高管组成,其中包含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
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其中董事长为当然委员,可
不由上述程序产生。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管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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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委员会主任 |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董事会、 |
| 委员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会议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
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 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有
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会议由
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履行职责时,
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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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可以
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
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
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
表决的,视为弃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可以
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
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
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
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
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会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
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若存在反对意见,应将投反对票
委员的意见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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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
有关议题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的与会当事人应回避。 |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
有关议题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的与会当事人应回避。若因委员会成
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相关
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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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
决权。 |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
没有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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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公开
或泄披露有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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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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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条款外,《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
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