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000729):《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修正案

时间:2025年08月11日 00:01:11 中财网
原标题:燕京啤酒:《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修正案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5-71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8月8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修正案和《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全文将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全文“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全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全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修改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全文“子分公司”全文“子分公司”修改为“子公司、分公 司”
第五条 敏感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 人)、各管理部室和公司下属控股子、分 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 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子 公司的人员以及各专业部室中敏感事件第五条 敏感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 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各管理部室和公 司下属控股子、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 人、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人员以及
  
  
  
的知情人员等。报告义务人可根据实际工 作需要在本单位或本部门指定一名联络 人。各专业部室中敏感事件的知情人员等。报 告义务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本单位或 本部门指定一名联络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敏感信息的人 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 保密义务。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敏感信息的人员,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各管理部门、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四类 情形且达到第十条之额度时,或对已报告 或披露的敏感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时,报 告义务人都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 书向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 6、签订资产管理方面的合同和业务(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 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 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 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 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 债务。 (二)常规交易事项 ……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 (四)经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第八条 公司及各管理部门、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四六 类情形且达到第十一条之额度时,或对已 报告或披露的敏感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 时,报告义务人都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 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 6、签订资产管理方面的合同和业务(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 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使 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 行报告义务: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 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或控股股 东关联人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委 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或者控股股 东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或者控股股东 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或者控股股东 关联人承担或偿还债务。; 6、为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垫支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 7、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
  
  
  
  
  
  
  
  
  
  
  
  
  
  
  
  
  
  
  
  
  
  
  
  
  
  
  
  
  
  
总经理和其它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涉及 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 (六)重大风险事项 ……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 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 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 款、预付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 东关联人提供资金; 8、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 行为。 (二)常规交易事项 ……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反担 保除外) ……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四)经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 总经理和其它他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涉及 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 (六)重大风险事项 ……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 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 准备; 9、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 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排查 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及时向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 会汇报: (一)关联交易类事项: 1、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 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 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排查过 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及时向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 汇报: (一)关联交易类事项: 1、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只要满足如 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 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达 到超过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 交易成交金额在超过 300万元以上,且占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 2、子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 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 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 达到 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占 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的关联交易。连 续 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 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 …… 2、子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 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 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的 成交金额超过达到 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的成 交金额占超过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的关 联交易。连续 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 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 ……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 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 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可以通过 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 交所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 真、邮箱途径由专人回复投资者关切的相 关信息,回复的信息必须经过审核且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关于信息披露的 相关要求,或者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和单位 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 要的澄清。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 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 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可以通过 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 交所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 真、邮箱途径由专人回复投资者关切的相 关信息,回复的信息必须经过审核且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关于信息披露的 相关要求,或者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和单位 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 的澄清。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改,自 2010年 2月 27日公司第五届 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2 年 4月 2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第一次修订。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改,自 2010年 2月 27日公司第五届 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2 年 4月 2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 一次修订,2025年8月8日第八届董事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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