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000729):《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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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11日 00:01:1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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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燕京啤酒:《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修正案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
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5-71
北京
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8月8日,北京
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对《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修正案和《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全文将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修订情况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全文“股东大会” | 全文“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
| 全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全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修改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
| 全文“子分公司” | 全文“子分公司”修改为“子公司、分公
司” |
| 第五条 敏感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
人)、各管理部室和公司下属控股子、分
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
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子
公司的人员以及各专业部室中敏感事件 | 第五条 敏感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
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各管理部室和公
司下属控股子、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
人、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人员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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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知情人员等。报告义务人可根据实际工
作需要在本单位或本部门指定一名联络
人。 | 各专业部室中敏感事件的知情人员等。报
告义务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本单位或
本部门指定一名联络人。 |
|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敏感信息的人
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
保密义务。 |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敏感信息的人员,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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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及各管理部门、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四类
情形且达到第十条之额度时,或对已报告
或披露的敏感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时,报
告义务人都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
书向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
6、签订资产管理方面的合同和业务(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
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
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
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
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
债务。
(二)常规交易事项
……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
(四)经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 | 第八条 公司及各管理部门、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四六
类情形且达到第十一条之额度时,或对已
报告或披露的敏感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
时,报告义务人都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
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
6、签订资产管理方面的合同和业务(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
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使
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
行报告义务: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
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或控股股
东关联人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委
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或者控股股
东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或者控股股东
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或者控股股东
关联人承担或偿还债务。;
6、为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垫支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
7、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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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和其它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涉及
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
(六)重大风险事项
……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
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
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 | 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
款、预付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
东关联人提供资金;
8、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
行为。
(二)常规交易事项
……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反担
保除外)
……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四)经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
总经理和其它他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涉及
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
(六)重大风险事项
……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
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
准备;
9、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
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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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排查
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及时向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
会汇报:
(一)关联交易类事项:
1、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
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
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排查过
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及时向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
汇报:
(一)关联交易类事项:
1、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只要满足如
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
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达
到超过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
交易成交金额在超过 300万元以上,且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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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
2、子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
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
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
达到 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占
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的关联交易。连
续 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
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
……
2、子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
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
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的
成交金额超过达到 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的成
交金额占超过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的关
联交易。连续 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
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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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
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
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可以通过
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
交所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
真、邮箱途径由专人回复投资者关切的相
关信息,回复的信息必须经过审核且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关于信息披露的
相关要求,或者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和单位
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
要的澄清。 |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
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
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可以通过
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
交所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
真、邮箱途径由专人回复投资者关切的相
关信息,回复的信息必须经过审核且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关于信息披露的
相关要求,或者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和单位
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
的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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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改,自 2010年 2月 27日公司第五届
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2
年 4月 2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第一次修订。 |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改,自 2010年 2月 27日公司第五届
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2
年 4月 2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
一次修订,2025年8月8日第八届董事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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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条款外,《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北京
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