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动力(83827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8275 证券简称:驱动力 公告编号:2025-073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公司 2025年 8月 1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发言不代表公司。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和分析师会议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其他公共媒体或其他任何场所公开、透露、泄露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和传真,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现场来访的投资者,并做好来访者的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字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北京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bse.cn/)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第二十八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产生的任何纠纷,均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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