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纺标(87175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1日 00:40:29 中财网
原标题:天纺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871753 证券简称:天纺标 公告编号:2025-075
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3:《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相关要求,存在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发布的关于年报信息披露的指引、规则、通知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符合第六条第(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四)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审计部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内部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报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内部机构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应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公司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监管部门信息披露规则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件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或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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