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纺标(87175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1753 证券简称:天纺标 公告编号:2025-058 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非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依法作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 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及时披露。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在不影响项目建设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后,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 12个月; (四)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资金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和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现金管理产品的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及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第 7.1.2条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险投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使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金额,不足部分公司自筹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置换事项。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的合理性。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使用募集资金,超过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在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后通过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公司依据《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使用募集资金,超过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半年度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开展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未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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