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检科技(301115):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 :301115 证券简称 :联检科技 公告编号 :2025-053 证券代码 :301115 证券简称 :联检科技 公告编号 :2025-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8月1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木梳路1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江金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7人,代表股份65,344,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36.52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63,671,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8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3人,代表股份1,673,0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51%。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8人,代表股份1,838,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65,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3人,代表股份1,673,0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51%。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总表决情况:同意65,057,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5%;反对263,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4%;弃权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51,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796%;反对263,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369%;弃权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5%。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92,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76%;反对258,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6%;弃权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8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348%;反对258,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112%;弃权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4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周剑峰、刘小玲、吴海军、黄海鲲、吴玲、王卓惠、严剑峰、蔡振亚合计持股12,470,678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133,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2%;反对187,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6%;弃权2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024,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06%;反对227,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6%;弃权9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18,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066%;反对227,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899%;弃权9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3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华诗影律师、陈汉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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