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艺股份(002295):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8月12日 00:06:25 中财网
原标题:精艺股份: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Add:6-7/F,HuayitaiInternationalPlaza, 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7层 No.418DongfengMiddleRoad, 电话:020-83379916 YuexiuDistrict,GuangzhouCity,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季永峰律师、潘洁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工业区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楼办公室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贵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26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 http: / / www. cninfo. com. cn)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4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6,042,6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30.3423 %。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5,331,7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58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4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10,9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2837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中,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 14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10,9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28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10,9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2837 %。

(二)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适当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拟审议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等额选举)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1 增补袁庆华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75,87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6%;反对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3%;弃权9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4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588%;反对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名):
(盖章)
季永峰


负责人(签名):
经办律师(签名):
菅志远
潘洁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