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开发(60035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 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 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 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 成员总数过半数,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 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当召集人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增补 新的委员人选。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与材料准备、档案管理等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董事会授权与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有关的其 他事宜;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 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 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 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 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 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现场结合通 讯或通讯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和书面传签等形式。 第十九条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电 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 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 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 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 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 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 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 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 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 (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 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十八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 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审计部门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 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 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202 2年8月发布的《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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