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000757):《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分散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六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股东会选举。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三)项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业、学历、职称、教育经历、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其中,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九条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的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但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现场发放表决单,投票股东必须在表决单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即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视为弃权; (四)若某位股东所投选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来决定其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三)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在下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四)若当选的董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修改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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