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予以相应修订。
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完成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公司总股本由745,959,694股增加至752,439,694股,需对注册资本进行变更。
5、不再设“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监事选举程序”、“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专节,该部分内容调整至新章程股东会职权; 6、不再设“董事会议事规则”专节,该部分内容调整至新章程董事会职权;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组织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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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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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45,959,694元。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2,439,694元。
…… |
| | | |
| 4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
| | |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5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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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
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本章程中
总经理指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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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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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十二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
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
司不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作任何修
改。 | 第十二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
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
续交易。公司不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作任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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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
司经营范围是:
……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围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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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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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公
司总股本745,959,694股,全部为人民币
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52,439,694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全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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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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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向社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成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应当修改
章程,在章程中对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
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
股本变更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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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
| | 序办理。 | 程序办理。 |
| 15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
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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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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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
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50%。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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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
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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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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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四章 股 东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20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21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
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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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三十三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
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公司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
要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持股变更(包括股
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
构。 | 第三十三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资料及主要股东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
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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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公司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公司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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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
| | | |
| |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
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六)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获得
有关信息,即可以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且: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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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股
东应当提前向公司提出具体的查阅及/或
复制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方可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相关资料。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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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上述资料,应当在公司办公地点
进行现场查阅。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以任
何方式(包括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
音、录像、拍照、翻录等)对上述资料进行
复制,并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
议,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股东查阅相关材料,可以委托在中国证监
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进行。股东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条前
款规定查阅资料,且应当向公司出示身份
证明及股东授权委托书手续。 |
| 26 | 第三十七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
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董事、监事、总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
权要求公司或直接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
诉讼。 |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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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露义务。 |
| 27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28 |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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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 29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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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四十一条 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
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达到该比
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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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一)其持有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百
分之五以上时;
(二)其持有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时。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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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第二节 控股股东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33 |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
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
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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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股东;或(二)其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公
司第一大股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适
用本节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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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
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
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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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 35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
谋取额外的利益,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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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
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
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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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
股股东。公司的总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
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
股东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
应保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
作。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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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
资产应独立完整、产权清晰。控股股东以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
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
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
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
对该资产的经营。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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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
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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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五十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
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
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
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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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
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
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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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第五十一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
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应专
业知识、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
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
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
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
员。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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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不应当从事
与公司构成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经营业
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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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第三节 关联交易 | 删除 |
| 44 | 第五章 股东大会 | 删除 |
| 45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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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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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有关公司向银行借款
的预算,审议批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含本数)且绝
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方
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
(九)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十)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
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 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 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的交
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本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
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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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十六) 审议批准第六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
提案;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上述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日常经营活
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资
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
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规定披露和履行相
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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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
或者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
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任何
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六
十一条第(二)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
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
表决通过。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会在审议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四十
八条第(三)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
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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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七十三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
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
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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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要求日计算。
上述第(一)、(二)任一情形发生,
而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节中
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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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
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 | |
| 51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依
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
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依照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提案。
除非另有说明,本章以下各条所称股
东均包括股东代理人。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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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
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
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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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
主持人应认真负责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
项,应给予每项议案或者提案合理的讨论
时间。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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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
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
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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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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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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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具
有证券从业经验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
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
本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
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
员出席股东大会。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的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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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
坚持从简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股东额
外经济利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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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
并落实股东大会安全保安措施。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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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第二节 年度股东大会 | 删除 |
| 61 | 第三节 临时股东大会 | 删除 |
| 62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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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
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
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
因任何理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无法共同推
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或者被共同推举的
股东无法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
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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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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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在收到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的书面提议后,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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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第八十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
书面提议后,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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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在收到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的书面提议后,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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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
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
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
开时间进行变更或者推迟。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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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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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第八十四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
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
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予以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所必需的 |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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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费用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
以下规定:
(一)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
监事应当出席会议;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
经验的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
条款的规定。 |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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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第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
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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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第八十八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
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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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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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中应当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
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
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涉及的事项时,提案内容应当完整。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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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第九十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
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
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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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第五节 股东大会提案 | 第五节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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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
和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
会。 | 第五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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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第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三
以上的股东或者董事会、监事会,有权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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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新的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发出的会
议通知中未列出的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
本章程规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提
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
递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公告。 |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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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新增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77 | 第九十三条 对于年度股东大会新
的提案,董事会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
行审核,对于提案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前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
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
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
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
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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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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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第九十四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
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时,应当充分说明该
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
者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
影响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
评估、审计或者出具独立财务报告的,董
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
作日公布资产评估、审计和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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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提案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
项目概况和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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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第九十六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
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
为专项提案提出。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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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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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第九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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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
决议通过之后立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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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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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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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第一百零六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
席股东大会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
股凭证。
自然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应当出示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持股凭证和代理人身
份证。
第一百零七条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
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股东大会;
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出
示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持股凭
证、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
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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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
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委托人不作具
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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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
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为二人时,应当明
确地将投票表决权授予其中一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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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
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者由
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均需备至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投票代理委托书至
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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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
人员应当履行签到手续。
签到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名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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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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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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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第一百零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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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
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会议
登记可以由股东到登记处登记,也可以采
用传真方式登记。股东进行登记时应提供
第一百零六条或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文件。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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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
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和应当登记的文
件,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公司不保证提
供会议文件和座位。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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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以
不超过二人为限。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会议。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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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
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包括书面发
言和口头发言。
股东要求口头发言时,应在大会召开
前二天进行登记。大会口头发言的人数一
般以十人为限,超过十人时,取持股数较
多的前十位股东。发言顺序也按持股数多
者优先的原则安排。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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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
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
提出质询,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后,方
可发言或者提问。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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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
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的股份数额。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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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
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
的发言。
在进行大会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大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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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发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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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第一百二十条 每一股东发言一般
不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的时间不超过十
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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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第一百二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
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公司的董
事长、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明确回答股东提
出的质询和建议。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得超
过五分钟。 |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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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
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
言要点;
(五)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董事
会、监事会的相应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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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股东大
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
录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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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股
东大会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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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第七节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 第七节 股东会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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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
告、议案、提案应当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
项进行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在对程序性事项表决时,主
持人在确认无反对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
用其他简易表决方式。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
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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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参加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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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参加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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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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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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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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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
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
按照特别决议方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时,其所议事项由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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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有表决权的股东按特别程序表决,即
需经出席会议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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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六)除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其它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计划;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
章程规定,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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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和由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董事会或者持有公
司发行在外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
名候选人,以提案形式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由
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提名董事、独
立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时,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十日之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 |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提名、选举程序: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由董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提名候选人,以提案形式提交
股东会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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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函提
交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人有足够的了解。
股东大会通知中充分披露的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个人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在任董事、监事、经理出现《公司法》
第 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
立即停止有关董事、监事、经理履行职责,
并建议股东大会或召开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董事
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做法是:公
司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
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
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
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
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
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人数 | (二) 公司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三)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
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十日之前,将提名
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
声明或承诺函提交董事会。
(四) 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
露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五) 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实行累
积投票制的具体做法是:公司选举董事
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
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
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
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
得票多者当选。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人数
符合有关规定,公司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分开选举,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
者当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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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有关规定,公司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分开选举,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
者当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
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
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股份的半数。否则,不够票数的董事候
选人当次不当选,由公司后续股东大会再
补选。 |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
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
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
股份的半数。否则,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
人当次不当选,由公司后续股东会再补
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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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在投票
表决前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推选三名监
票人,其中监事一名,股东代表两名。
股东大会表决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
项或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或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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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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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密义务。 | |
| 115 | 第一百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
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要
求立即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表决
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
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要求立即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即时点票。 |
| 116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
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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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
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公告中做出
说明。 | 第九十七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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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票人应当在表
决统计表上签名。
表决票和表决统计表应当一并存档。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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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以通讯方式召开
的临时股东大会,表决过程应当经过公
证。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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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 第八节 股东大会决议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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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由
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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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第九节 董事、监事选举程序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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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 第十节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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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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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 第一节 董 事 | 第一节 董 事的一般规定 |
| 126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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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127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时,董事
会成员中将根据规定设职工代表1名。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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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
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
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
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
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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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
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
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
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
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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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
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
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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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
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
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
行使;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
督和合理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况;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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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 第一百五十四条 除独立董事外,其
他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会予以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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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五十六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
能生效。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
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
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
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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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新增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
| | |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133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
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
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
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
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
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且该董事亦未参
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
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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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
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
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
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
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款所规定
的披露。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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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
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
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
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
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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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 第一百五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
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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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37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
式为董事纳税。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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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 第一百六十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
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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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第二节 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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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 第一百七十五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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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本着确保董事会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授权原则,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
报告工作;
……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有关公司向银行借款的预
算,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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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的 10%以上(含本数)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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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 143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权。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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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定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董事会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
告说明原因。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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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
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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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
前应当向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及其他列席
人员送达会议通知。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会议通知。董
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
前送达会议通知,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
述通知时限限制。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应当向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送达会
议通知。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
召开五日前送达会议通知,但紧急情况下
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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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 | 第一百八十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
表决采用现场、电子通信或者两者结合的
方式。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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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 |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权职务。 |
| | | |
| 149 |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独立董
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独立董
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者盖章。
…… |
| | | |
| 150 |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
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
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由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一)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任
何种类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及
其上市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二)拟定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
案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三)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等事
项。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
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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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 |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
本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
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
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
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
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如因有关董
事回避而无法形成决议,该议案应直接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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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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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应当关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和公允性,应当关注是否可能损害公司或
关联股东的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报告。
董事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
决议,必须由全体独立董事签字后方为有
效决议。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
会决议中列明。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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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
有记录,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
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
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
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
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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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 |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
……
(六)董事签署。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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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 | 第三节 董事会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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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 |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公司设独立董
事二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
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不少于一名。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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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
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
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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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
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的兼职等基
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发表意见。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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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 | 第一百六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接受
提名后,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
开声明。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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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 | 第一百六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
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年。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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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
事适当的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
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
的其他利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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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 |
| | | |
| 163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
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担任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
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有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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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 | |
| 164 |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 165 | 第一百七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
职责,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义务。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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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166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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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 | 第一百七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应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发表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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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八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 169 | 第四节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 |
| 170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
| 171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72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 | |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 173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需要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
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 |
| 174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本章程规定
的相关职责。 |
| 175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
| | |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部门的规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与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本章
程规定的相关职责。 |
| 176 |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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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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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 | 第八章 总 经 理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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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常务副总经理一名,均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常务副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
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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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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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 |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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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 | 第二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在董事会授权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
度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有关公司向银行
借款的预算;
……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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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 | 第二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
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
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
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
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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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 | 第二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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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 |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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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
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
序、副总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
副总经理的职权。 |
| 186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187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188 |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有关董事
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总经理。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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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 | 第二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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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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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 |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的前三个月和九个月后的三十日内
编制公司的季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公司的
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
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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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 |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
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
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
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⑶项以外的会计报
表及附注。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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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 | 第二百五十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
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编制。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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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 |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 195 |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
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
合的方式支付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
润。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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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
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
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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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 | 第二百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
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
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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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97 |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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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98 |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
资者的意见;
……
2、利润分配的程序
……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
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
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
意见;
……
7、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
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
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
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
2、利润分配的程序
……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
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
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审
核意见;
……
7、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
(2)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
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
数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
分配的预案,审计委员会应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
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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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 | 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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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 |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
| | | |
| | | |
| 200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
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201 | 第二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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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203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204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205 |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 | | |
| | | |
| 206 | 第二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 |
| | | |
| | | |
| 207 | 第二百六十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
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
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
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
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
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
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
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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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8 | 第二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费用及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
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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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 | 第二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
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
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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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 | 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
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
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
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
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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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 第十章 持续信息披露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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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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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 | 第二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
列形式发出:
……
(四)以传真方式发出;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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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 |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以在指定报刊公告方式进
行。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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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15 |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传递或者传真方式发
出。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传递或者邮件方式发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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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6 | 第二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传递或者传真方式发
出。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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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 | 第二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被通知人签收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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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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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8 |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
资、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解散和清算 |
| | | |
| 219 | 第二百七十七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
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
合并两种形式。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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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20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221 | 第二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
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
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
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
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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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 | 第二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
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公司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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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3 | 第二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
权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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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 | 第二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
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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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
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
定的除外。 | 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
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225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 226 | 第二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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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7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
| | |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
配利润。 |
| 228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229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230 | 第二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 |
| 231 | 第二百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
产;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 第二百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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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 | 第二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有本节前
条第(一)、(七)项情形而解散的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
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有本节前条第
(一)、(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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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 | 第二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有本节前
条第(一)、(二)、(五)、(六)、(七)项
情形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三)项情形解
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
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
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五)项情形而解
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
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因本节前条第
(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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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4 | 第二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
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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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5 | 第二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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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6 | 第二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 |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 |
| 237 | 第二百九十一条 债权人应当在章
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
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 | 第二百零五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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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8 | 第二百九十三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
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
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
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
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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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9 | 第二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
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
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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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0 | 第二百九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
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
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
并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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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1 | 第二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人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人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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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2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
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
| 243 |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 | | |
| 244 | 第二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相抵
触;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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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45 | 第二百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
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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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6 | 第二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
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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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247 | 第十四章 附 则 | 第十一章 附 则 |
| | | |
| 248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
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
| | |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249 | 第三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最
后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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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0 | 第三百零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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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1 | 新增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