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享科技(920167):取消监事会、拟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时间:2025年08月12日 01:50:36 中财网

原标题:同享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拟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证券代码:920167 证券简称:同享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3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拟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 1条 为维护同享(苏州)电子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 1条 为维护同享(苏州)电子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的相 关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修订本章程。
第 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 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为现股份公司股东。第 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苏州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562925531T
第4条……第4条…… 公司英文名称:Tonyshare (suzhou) electronic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第 5条 公司住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 区益堂路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9,706,125元第 5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 区松陵镇龙桥路 579号,邮政编码: 215200
 第 6 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9,706,125元
第7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第 8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 9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 8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第10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9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第11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第13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15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17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额。
第16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公司股票釆用记名方式。公司发行的股 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集中登记存管。第18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第19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 17条 公司设立时的普通股总数为 【4000】万股,由原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作为发起人全部认购,占公司可发行的 普通股总数的 100%。发起人的姓名或第20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000】万股,由原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作为发起人全部认购,占公司可发行的 普通股总数的100%。发起人的姓名或名
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等如下: 持股比例(%)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 间及股权比例等如下: 股权比例(%)
第18条 ……删除
新增第 21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为普通 股。
第19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22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20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1)公开发行股份; (2)非公开发行股份; …… (5)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第23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5)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 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以发行股票增加资本的,现有股东 不具有优先认购权。公司以发行股票增加资本的,现有股东 不具有优先认购权。
第22条 ……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公司因本条第(1)项至第(3)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 …… 公司依照本条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25条 ……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5)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公司因本条第(1)项至第(3)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 …… 公司依照本条第(3)项、第(5)项、 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用于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注销。
第23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第26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1)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 回要约; (2)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 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3) 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新增第27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24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28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25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第29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第26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第30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公开发行 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 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 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股票,自 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交所有 关规定对前述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 的,同时还应遵守相关规定。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 不得转让,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27条 ……删除
第 28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其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第31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2)因违反北交所业务规则,被北交 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 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29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由董事会秘书进 行日常的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权登记第32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由董事会秘书进 行日常的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33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 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30条 ……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 (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 (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第34条 …… (2)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5)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 (7)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
第31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 35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及其他公司 要求的证明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合理要求依法予以提供; 如果提供内容可能导致泄露公司商业 秘密、内幕信息或有关人员个人隐私, 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公司可 以拒绝提供。
第32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其内容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36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其内容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37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33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 。第38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第35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40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
 第41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36条 ……删除
第39条 ……删除
第40条 ……删除
第41条 ……删除
第2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2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条款第42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北交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条款第43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4)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5)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6)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7)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8)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条款第44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条款第45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3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3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42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第46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修改本章程;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本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12)审议批准第 43 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13)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 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达到下列标准: 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ⅱ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ⅲ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超过5000万元; ⅳ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750万元; ⅴ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75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7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10)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11)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12)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13)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43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 (5)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2)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7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2)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44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告,并 披露公告说明原因。第48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第4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 意的;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 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公告说 明原因。…… (5)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6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现场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视频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第50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 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公司还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并提供网络 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
第47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聘请律 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第51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4)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第3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4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48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52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49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第53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50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第54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51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第55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北交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审计 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交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52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56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53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57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4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5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54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第58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55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第59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己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 54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56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日”、“15日”的起 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 括通知发出当日。第 60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日”、“15日”的起 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 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 57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第61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6)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第58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 (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第 62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3)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59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在公告中说 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63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延期召开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 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6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6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60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釆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第64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61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65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64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別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第67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2)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3)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第65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66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68条 ……。
第68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第70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69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第71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70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 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72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 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71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第73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第72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第74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73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第75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75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第77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第76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第78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第77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釆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第79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6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7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78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第80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第79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年度报告; (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第81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 (3)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4)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80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4)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或者提 供担保,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或 者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5)股权激励计划; (6)发行公司债券; (7)回购本公司股票; (8)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第82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5)股权激励计划; (6)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81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除实行累积投票制外,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 小股东利益的下列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 露: ……第83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除实行累积投票制外,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股 东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下列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
第83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84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84条 ……删除
第 85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 85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86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报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 一届监事候选人均由发起股东提名。 公司其余各届的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第86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报 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1)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 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事会提名,其余各届的监事候选人由上 届监事会提名。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股份以上的 股东,可以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董事 和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 交股东会选举;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1%)以上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3)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 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 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 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
第87条 ……删除
第88条 ……删除
第89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第87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90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第88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 表决。
第91条 股东大会釆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89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 90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第92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91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
第93条 股东大会……。第92条 股东会……。在正式公布表决 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94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第93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95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第 97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第 95 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
第98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別提示。第96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第99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系在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股东大会 通过后立即就任。第97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提议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 议中确定的任职起始日期。
第 100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第98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5章 董事会 第1节 董事第5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1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101条 ……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第99条 ……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6)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 限未满的; (7)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系统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 届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 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系统或 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7)被北交所或者全国股转系统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 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102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第 100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以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 ……
第103条 ……删除
第 104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3)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4)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5)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第 101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2)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4)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6)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4)项规定。
第 105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第 102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 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5)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
第106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第 103 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 107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第 104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第108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 期限内仍然有效。第105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 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 12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 106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110条 ……第 108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111条 ……删除
第112条 ……删除
第113条 ……删除
新增第 109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新增第 110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 111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新增第112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2)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 114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113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新增第 115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 112条第(1)项至
 第(3)项、第 114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第116条 ……删除
第117条 ……删除
第118条 ……删除
第119条 ……删除
第120条 ……删除
第121条 …….删除
第 122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第 123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第 116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人,职工 代表董事1人,独立董事3人。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124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第117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罝;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6)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7)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12)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3)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1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出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审议。
第 125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 或无保留意见的说明段内容向股东大 会作出说明。第 118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126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 规则作为本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结 构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 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 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第119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 则作为本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第 128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 120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129条……删除
第130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121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
第 131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 122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 132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第 123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新增第 124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133条 ……删除
第 134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 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2日。第 125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 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日。
第 139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 128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新增第129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 规定其他召开、表决方式。
第 137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第 130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138条 ……删除
第139条 ……删除
第140条 ……删除
第141条……删除
第142条……删除
第145条……删除
第146条……删除
第4节 董事会秘书第4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133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134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 135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 136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第 137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环境、社会 及治理(ESG)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6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6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148条……删除
第149条……删除
第150条……删除
第151条……删除
第153条 本章程第 101条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 章程第101条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规定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本章程中关 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 139条 本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 程中关于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规定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本章程中关于 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第 140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第 154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经董 事会决议,连聘可以连任。第 141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经董 事会决议,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 155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2)组织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 142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第156条 …… (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第143条 …… (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
第 157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第 144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 同规定。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规定。
第158条 ……删除
第 147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 负责。第 145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新增第146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新增第 147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7章 监事会整章删除条款,后文序号依次更新。
第8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第7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第 176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第 150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177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151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180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3)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公司主要 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 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 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 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 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10%。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 出指以下情形之一:ⅰ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第152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3)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公司主要 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 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 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 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 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10%。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 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 元;ⅱ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 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 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 (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 外部监事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 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 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 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 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 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 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 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应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 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 修改提供便利。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 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 者转增公司注册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 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第 179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第 153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第 178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増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第 154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 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増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第2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2节 内部审计
新增第 155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第 156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第157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新增第 158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159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 160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第3节 内部审计第3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 181条 公司聘用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第 161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 183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以及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第 162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 164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以及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 定。
第 184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第 165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 15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师事务所时,提前 15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 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 185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186条 ……删除
第187条 ……删除
第9章 通知与公告第8章 通知和公告
第 190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专人发送、邮件、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第168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专人发送、邮件、传真或电子 邮件方式进行。
第192条 ……删除
第 194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因此无效。第 171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195条 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依法 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北交 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在上市 后应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 172 条 公司指定北交所网站 (http//:www.bse.cn)以及中国证监会 与北交所指定的报纸或网站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10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第 9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新增第 174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 197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 175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与北交所指定的报纸、网站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 199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第 177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与北交所指定的报纸、网站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 201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第 179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与北交所指定的 报纸、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第 202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 180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与北 交所指定的报纸、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新增第 181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新增第 182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 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203条 ……删除
第 20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第185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2)股东会决议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207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206条第(1)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第186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185条第(1) 项、第(2)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208条 ……删除
第209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06条第(3) 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 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 签订的合同办理。第187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185条第(1) 项、第(2)项、第(4)项、第(5)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210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06条第(4) 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 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211条……删除
第212条……删除
第214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第189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与北交所指定的报纸、网站或者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 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 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 215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第 190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
第 216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 191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 217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 192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 218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第 193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 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第 219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第 220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1章 修改章程第10章 修改章程
第222条 …… (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195条 …… (3)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223条 股东大会决议……。第196条 股东会决议……。
第 224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第 197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12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第11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 228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第 201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2)股东会; ……
第229条 ……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 材料; ……第202条 ……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 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
第 232条 公司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 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第 205条 公司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 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 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第13章 附则第12章 附则
第234条 释义 (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第207条 释义 (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己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3)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3)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 236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 纷的,……。第 209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 的,……。
第 237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 210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 240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第 213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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