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制药(003020):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当选。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提前通知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至少应有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相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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