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000802):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规模、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内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客观、公正、及时、保守秘密。审计工作严格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相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 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主要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 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被审计对象、审计事项及审计方式; (三)审计工作开展前通知审计对象; (四)审计人员采取查阅资料,检查实物,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审计人员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专业的判断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审计报告; (六)被审计单位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对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七)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对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要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保荐人(如适用)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过”、“少于”都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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