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芝生物(43068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9:10:38 中财网
原标题:新芝生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2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1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号——
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
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
(五)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等;
(六)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七)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 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九)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 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
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一)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独董办法》第十一条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就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第三
款所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五)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六)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
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七)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
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
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
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
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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