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芝生物(430685):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6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1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4《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 据《公司法》《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 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 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 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 理论知识; (二) 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 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 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 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专职负责人 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掌握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 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 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 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 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等相 关审计工作; (五)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 (六)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 事项的,可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启动离任审计; (七) 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指定的其它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 备内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 系统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 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 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 整理并归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 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 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 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和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 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 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 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 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 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 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 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 证券投资。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 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 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 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 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 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 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一次审计意 见,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 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 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 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 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 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 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 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 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五)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整改情况 (如适用); (八)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根据情况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 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 任人。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 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 的员工的。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审计档案保管时间分为永久、长期(十年至三十年)和短期(十年以下)三种类型,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四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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