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华信(83083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13日 19:16:04 中财网
原标题:齐鲁华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0832 证券简称:齐鲁华信 公告编号:2025-050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8: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具体如下: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系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大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产于,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 (二)股东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沟通;
(六)媒体采访或报道;
(七)邮寄资料;
(八)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一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十二条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包括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是:
(一)信息沟通。收集整理公司财务、发展战略及其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信函、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组织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项发生后迅速配合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组织专门培训。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

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擅自通过网站、博客、微博等形式发布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于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3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