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一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48,00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48,000.00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
部由公司股东持有,无其
他种类股。 | 公司股份总数为48,000万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面额股48,000万股,面额
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全
部由公司股东持有,无其
他类别股。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条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
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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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
|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办理。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
| | | |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 | |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 | | |
| 第三十条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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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
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
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
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
让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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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
| | | |
| |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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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 第四章
第一节 | 股东 |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二条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
| | | |
| | 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
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
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
日期。 | 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
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
份种类及股份数;
(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
票的,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
日期。 |
| 第三十四条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
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
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
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
|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
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
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
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五条 |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 | | |
| | | |
| 第三十六条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
| | |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
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
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
| | |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三十七条 | (新增条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
| 第三十八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
| |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
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
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
| | |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
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
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
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 | | |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删除原第四十条) |
| | | |
| | | |
| | | |
| | | |
|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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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四十一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原章程第三十八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第二节 | (新增章节)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四十二条 | (新增条款)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
司利益。 |
| 第四十三条 | (新增条款)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
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
| | |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
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
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
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
| | |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
带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
| |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原章
程第三十九条) |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第四十五条 | (新增条款)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 第四十六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
| | | |
| | | |
| | | |
| |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
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董事会决策权限
以外的重大收购项目作出 | 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董事会决策权限
以外的重大收购项目作出
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计划单次使
用募集资金金额达到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
的10%以上的;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
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计划单次使
用募集资金金额达到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
的10%以上的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七条 | 公司提供担保的,必须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
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
关联担保应当及时披露,
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
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总额。
......
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 公司提供担保的,必须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
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会审批。
关联担保应当及时披露,
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
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
额。
......
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
| | | |
| | | |
| | 定提供对外担保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负有责任的董
事应承担连带责任。 | 定提供对外担保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负有责任的董
事应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八条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
上市公司市值的30%以上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
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3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
公司市值的3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
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3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
| | | |
| | | |
| | | |
| |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30%以上,且超
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
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30%以上,且超过
500万元。
(七)上市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
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万元。
(八)董事会、监事会及
股东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规则》等相 | 入的3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
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超过500万
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万元。
(八)董事会及股东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
监管要求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其他交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交易。
......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
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
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
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
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 ......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
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
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
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
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
| 第五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
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
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
| | | |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 | | |
| | | |
| 第五十一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
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
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
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
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
当理由的,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二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
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
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 | 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
事会或其他召集人依法召
集。 | (删除原第四十八条)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三条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
| |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原章程第四十九条) |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
公告。 |
| | | |
| | | |
| 第五十四条 |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
| | | |
| | | |
| | | |
| |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 | |
| | | |
| 第五十五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
| | | |
| |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
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七条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 | | |
| 第五十八条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 |
| 第六十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
| | | |
| | | |
| | | |
| |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
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
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
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 | | |
| 第六十一条 |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
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
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
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 |
| | 召开当日。 | 括会议召开当日。 |
| 第六十三条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
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
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
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
| | | |
| | | |
| 第六十七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 | | |
| | | |
| | | |
| 第六十八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
| |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及代
表的股份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
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
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
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
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
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
| | | |
| | | |
| | | |
|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 (删除原六十五条)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九条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
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大会。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条 |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 | | |
| 第七十二条 |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三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
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
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 | | |
| 第七十六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
| 第七十八条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
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 |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
席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 | |
| | | |
| | | |
| |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 第七十九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 |
| 第八十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
| |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
| 第八十二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工
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
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三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
、合并、解散、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5%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变更公司形式;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
、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四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
|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删除原第八十三条) |
| 第八十六条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
| | | |
| |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七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
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
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
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
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
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
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 |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
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
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
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
提案。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
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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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
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
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
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 | 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
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
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
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
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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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
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
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
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
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
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
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
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
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
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 |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
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
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
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
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
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
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
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
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如出现两名以上董
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
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
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
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
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
票作废。
(五)如出现两名以上董
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
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
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监
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
、监事人数情况时,分别
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可当选董事、监
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
,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
可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
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
前的其他候选董事、监事
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
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
监事再重新选举。
(六)股东大会的监票人
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 | 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
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
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
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
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
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
候选董事再重新选举。
(六)股东会的监票人和
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
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
公正、有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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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
的公正、有效。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十二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
| 第九十三条 |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 | | |
| | | |
| 第九十八条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
立即就任。 |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
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 党委会 | 党委 |
| 第一百条 | 根据《党章》的规定,设
立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国铁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
员会(以下简称党委)。 | 根据《党章》的规定,设
立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国铁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
员会(以下简称党委)。 |
| | 党委接受中国铁路哈尔滨
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领导
。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
记2人,其中1名由党员总
经理担任,1名为专职副
书记,专责抓党建工作;
委员的职数根据上级党组
织批复设置。党委书记、
副书记、委员按照《党章
》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党委书记、副书记也可以
由上级党组织调动或者指
派。 | 党委接受中国铁路哈尔滨
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领导
。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
记2人,其中1名由总经理
担任,1名为专职副书记
,专责抓党建工作;委员
的职数根据上级党组织批
复设置。党委书记、副书
记由上级党组织调动或者
指派,委员按照《党章》
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
〇一条 |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由
一人担任。专职副书记进
入董事会。 |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由
一人担任。专职副书记进
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
职。 |
| 第一百
〇二条 | 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
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
合条件的党委领导班子成
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
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
| | | |
| | | |
| | 、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
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
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 、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
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和程序进入党委。 |
| | | |
| 第一百
〇四条 | 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促落实。
(一)党委要保证监督党
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
司的贯彻执行,认真贯彻
落实集团公司党委的决策
部署,落实党管干部、党
管人才原则,加强对公司
领导人员的监督。
(二)党委依照规定讨论
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研
究决策涉及党的建设和思
想政治工作、重要人事任
免、群团工作以及拟提交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通
过的重要事项等。公司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
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 | 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
(一)党委要保证监督党
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
司的贯彻执行,认真贯彻
落实集团公司党委的决策
部署,落实党管干部、党
管人才原则,加强对公司
领导人员的监督。
(二)党委谋全局、议大
事、抓重点,在重大事项
决策中履行决定或者把关
定向职责,研究决定党的
领导、党的建设等方面的
重大事项,前置研究讨论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确保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三)党委研究讨论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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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三)党委研究讨论公司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
程序一般是:在党委书记
、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有
关领导人员范围内对建议
方案进行沟通酝酿,形成
共识;召开党委会会议,
对建议方案进行集体讨论
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
、经理层决策的重大事项
,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
出;进入董事会、经理层
尤其是任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的党委成员,要在提案
正式提交董事会或者总经
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
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
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
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 |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
程序一般是:有关职能部
门、领导人员、外部董事
、职工董事等提出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的动议或者研
究提出工作建议;经理层
研究拟定建议方案,根据
需要也可由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拟定;在党委书记、
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有关
领导人员范围内对建议方
案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共
识;召开党委会会议对建
议方案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重点看是否符合党的理
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
实国家发展战略,是否有
利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
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
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 |
| | | |
| | | |
| | 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
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
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四)党委带头遵守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动员组织
党员群众贯彻落实公司重
大决策部署。
(五)党委应当认真贯彻
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
督条例》及相关制度,对
公司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
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
做法,通过党委会会议形
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
理层反馈,得不到纠正的
,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 | 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并就能否提交董事会或者
经理层审议形成意见;党
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
经理层决策的重大事项,
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
其是任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的党委成员,在提案正式
提交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
公会前,要就党委的有关
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
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
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
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
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
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党委
前置研究讨论通过议题后
,在提交会议决策前方案
发生重大变化的,须经党
委再次前置研究讨论。 |
| | | (四)党委带头遵守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动员组织
党员群众贯彻落实公司重
大决策部署。
(五)党委应当认真贯彻
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
督条例》及相关制度,对
公司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
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
做法,通过党委会会议形
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
理层反馈,得不到纠正的
,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 |
| 第一百
〇五条 | 党委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党
员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
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战
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
范作用。 | 党委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党
员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
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
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
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
| 第一百
〇九条 | 党委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
,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 | 党委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
,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 |
| | | 备案。 |
| 第六章
第一节 | 董事 |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一百
一十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
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
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
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
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
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
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
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 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
| 第一百
一十一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
| | | |
| | | |
| | | |
| | |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
一十二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
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
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
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
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
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
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
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
秘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
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
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
一十三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
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
| |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
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
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
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
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
| 第一百
一十五条 |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
一十六条 | 董事辞职生效、任期届满
或被解除职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
| | | |
| |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一年内仍然
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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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一百
一十七条 | (新增条款) |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
一十九条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
二十条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不
得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
外的其他任何职务。独立
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
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
职务。独立董事应独立履
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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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一百
二十一条 |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股东会决议,给
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
| | | |
| | | |
| |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
| 第一百
二十二条 |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是
公司的决策机构,定战略
、做决策、防风险,董事
会要把党委研究讨论作为
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
前置程序。 |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
公司的决策机构,定战略
、做决策、防风险,董事
会要把党委研究讨论作为
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
前置程序。 |
| | | |
| | | |
| 第一百
二十三条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
事长1名。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
独立董事3人,职工代表1
人,设董事长1名。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
二十四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
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或制定公司重
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本章程第四十
二条规定需经股东大会审
议范围以外的公司对外担
保事项;
(九)决定本章程第一百
二十四条规定及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的重大交易,
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
七条规定需经股东会审议
范围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
事项;
(八)决定本章程第一百
二十七条规定及股东会授
权范围内的重大交易,包
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总工程师、总法律顾
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
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
(十五)制订股权激励计
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方案;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会计师)、总工程师、总
法律顾问、市场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
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
(十四)制订股权激励计
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方案;
(十五)审议决定全资或 |
| | (十六)审议决定全资或
者控股子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
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九)公司重大调整员
工薪资方案;
(二十)研究决定公司安
全生产方面重大问题;
(二十一)单项1000万元
以上的临时固定资产投资
计划;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决策合 | 者控股子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八)公司重大调整员
工薪资方案;
(十九)研究决定公司安
全生产方面重大问题;
(二十)单项1000万元
以上的临时固定资产投资
计划;
(二十一)审议批准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决策合
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 |
| | | |
| | | |
| | | |
| | 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
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
作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
进行总体监控。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战略、提名和薪酬与
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 | 议跟踪落实以及评估、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
行总体监控。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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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
| 第一百
二十六条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
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
二十七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重大交易
和日常交易的审批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
重大交易和日常交易: | 董事会应当确定重大交易
和日常交易的审批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重
大交易和日常交易: |
| | (一)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
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
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 (一)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
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00万
元。
7.实际交易金额1000万元
以上的;
8.股东会审议以外的关联
交易事项;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 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7.实际交易金额1000万元
以上的;
8.股东会审议以外的关联
交易事项;董事会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
过300万元。
9.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
| | | |
| | | |
| | 9.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以及股
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交易。
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审
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以所
涉资金单笔金额适用前款
规定。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交易行为。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
情况将其权限范围内部分
事项具体授权董事长执行
。
(二)日常交易 |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以及股东
会授权的其他交易。
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审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以所涉
资金单笔金额适用前款规
定。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交易行为。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
情况将其权限范围内部分
事项具体授权董事长执行
。
(二)日常交易
1.公司作为交易的支出一 |
| | | |
| | 1.公司作为交易的支出一
方,单笔交易金额2000万
元以上;
2.公司作为交易的支出一
方,与同一交易对方一年
内累计交易金额超过5000
万元后的任何交易;
3.达到以下信息披露标准
的日常交易:
(1)交易金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亿元;
(2)交易金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
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 方,单笔交易金额2000万
元以上;
2.公司作为交易的支出一
方,与同一交易对方一年
内累计交易金额超过5000
万元后的任何交易;
3.达到以下信息披露标准
的日常交易: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
过1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
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500万
元; |
| | | |
| | | |
| | | |
| | | |
| | 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 |
| |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原第一百二十五条
) |
| | | |
| | | |
| 第一百
二十八条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
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
决议的执行;
(三)贯彻落实国家安全
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
,研究公司安全生产重大
问题,履行本单位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四)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董事
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
职权,例行或长期授权需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
决议的执行;
(三)贯彻落实国家安全
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
,研究公司安全生产重大
问题,履行本单位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四)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董事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
| | | |
| | 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 |
| | | |
| 第一百
二十九条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 | | |
| | | |
| 第一百
三十条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
议程。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 |
| | | |
| | | |
| | | |
| 第一百
三十一条 | 以下任一情形,应当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本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 以下任一情形,应当提议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审计委员会提议;
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本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
| | | |
| |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 第一百
三十四条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审议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
(八)项时,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审议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
(七)项时,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 |
| | | |
| | | |
| 第一百
三十五条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
| |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5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 |
| 第一百
三十六条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通讯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
以采用现场会议或视频方
式,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第三节 | (新增章节) | 独立董事 |
| 第一百
四十一条 | (新增条款)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
四十二条 | (新增条款) |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
| |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
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
| | |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
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
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
四十三条 | (新增条款) |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
| | |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
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
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
四十四条 | (新增条款) |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
| | |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
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
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
四十五条 | (新增条款) |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
| | | 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
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
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
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
和理由。 |
| | (新增条款) |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
| 第一百
四十六条 | |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
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
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
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
四十七条 | (新增条款) |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 |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
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
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 | (新增条款) |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
| 四十八条 | | 的监事会的职权。 |
| 第一百
四十九条 | (新增条款)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
集人)。 |
| 第一百
五十条 | (新增条款)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
| |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
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
五十一条 | (新增条款)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应当一人一票。 |
| | |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
五十二条 | (新增条款) |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 第一百
五十三条 | (新增条款) |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
事组成。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或1/3以上董事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
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
| 第一百
五十四条 | (新增条款) |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进
行研究论证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
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
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
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
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宜。 |
| 第一百
五十五条 | (新增条款) | 提名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
成,独立董事占多数。提 |
| | | 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
| 第一百
五十六条 | (新增条款) |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
| 第一百
五十七条 | (新增条款)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
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 |
| |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 第一百
五十八条 | (新增条款)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
| 第一百
五十九条 | (新增条款)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
委员(召集人)1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
| | (新增条款)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
| 第一百
六十条 | |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事项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
| | |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七章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
六十一条 | 公司设立经理层,经理层
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
营、抓落实、强管理,接
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
督。经理层由总经理1人
、副总经理4人(其中1人
同时担任工会主席)、总
会计师1人组成。
董事会秘书1人、总工程
师1人、总法律顾问1人,
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 公司设立经理层,经理层
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
营、抓落实、强管理,接
受董事会管理。经理层由
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5人
、总会计师1人组成。
董事会秘书1人、总工程
师1人、总法律顾问1人、
市场总监1人,列席总经
理办公会。 |
| | | |
| | | |
| 第一百
六十二条 | 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关于
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 |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
| | | |
| | | |
| | | |
| | 一十一条第(四)(五)
(六)项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第一百
六十三条 | 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不在控股股东领取薪酬。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
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
六十四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
营、管理和安全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设置方案;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
营、管理和安全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设置方案; |
|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
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七)经党委会批准,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不足1000万元
的临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投资计划以会议决策;
(九)贯彻落实国家安全
生产政策和法规规定,研
究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并监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
章;
(六)制订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市场总监;
(八)经党委会批准,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管理人员;
(九)决定不足1000万元
的临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投资计划以会议决策;
(十)贯彻落实国家安全
生产政策和法规规定,研 |
| | | |
| | 督执行,履行本单位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究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并监
督执行,履行本单位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
六十七条 |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
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
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
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
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
| | | |
|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
其他事项。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
其他事项。 |
| 第一百
七十一条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
的法律责任。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第八章监事会 | (删除原第八章,第一百
五十一条至第一百六十四
条) |
| | | |
| 第九章 |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审
计和法律顾问制度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 |
| 第一百
七十七条 |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 | | |
| | 度。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 | 。 |
| | | |
| | | |
| 第一百
七十八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
七十九条 |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
| 第一百
八十一条 |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
参与分配利润。 |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
参与分配利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
八十二条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
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
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
| | | |
| | | |
| |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 第一百
八十三条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 | |
| 第一百
八十四条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
......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
...... |
| |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
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
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
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
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
审核意见;
......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
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审议。监事会同
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监督
。 | 5.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
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
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
发表审核意见;
......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
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审计
委员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
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
进行监督。 |
| | | |
| | | |
| | | |
| 第一百
八十五条 | (新增条款) |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
固定股利支付率。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
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 |
| | |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当公司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
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
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
进行利润分配。 |
| 第一百
八十六条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
| | | |
| | | |
| | | |
| 第一百
八十七条 | (新增条款)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
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
| | |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
|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
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删除原第一百七十八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
八十八条 | (新增条款) |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第一百
八十九条 | (新增条款) |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 |
| | | 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 第一百
九十条 | (新增条款) |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
九十一条 | (新增条款) |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
九十三条 | 公司聘用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
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续聘。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
九十四条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 |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
| | | |
| | | |
| |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二百
〇一条 | 公司根据国家、地方政府
有关规定,建立职工健康
管理制度。采取职业病危
害防治措施。维护社会公
共卫生安全,切实保障劳
动者身心健康。 | 公司根据国家、地方政府
有关卫生健康和食品安全
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
关规定,建立职工健康管
理制度,采取职业病危害
防治措施,加强食品安全
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卫生
安全,切实保障劳动者身
心健康。 |
| 第二百
〇四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邮寄、公告
、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进行。 |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百
〇五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邮寄、公告
、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进行。 |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寄、
公告、传真或电子邮件等
方式进行。 |
| | | |
| | | |
| 第二百
〇六条 |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
| |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
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
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
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
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
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
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
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
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
| | | |
| 第二百
〇八条 |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范围内合作法定信
息披露报纸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 公司选择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
信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百
一十条 | (新增条款)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
| | |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
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
| 第二百
一十一条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合作法定
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百
一十三条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
|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合作法定信息
披露报纸上公告。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 | | |
| | | |
|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合作法定信息披露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 | |
| 第二百
一十六条 | (新增条款)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
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 | |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
,不得分配利润。 |
| 第二百
一十七条 | (新增条款) |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
一十八条 | (新增条款) |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
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
| 第二百
一十九条 |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
| | 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
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
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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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二百
二十条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
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
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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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
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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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二百
二十一条 | (新增条款) |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
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 第二百
二十二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二
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
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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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
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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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
二十三条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
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
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
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
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
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
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 |
| | | |
| | 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
诉讼活动。 | 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
诉讼活动。 |
| 第二百
二十四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合作法定信息披
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
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
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
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
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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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
二十六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
| |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
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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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
二十七条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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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
二十八条 |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
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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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
三十四条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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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
三十七条 |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达
到”都含本数;“不足”
、“以外”、“低于”、
“多于”、“超过”不含
本数。 |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达到”都含本数;
“过”“不足”“以外
”“低于”“多于”“超
过”不含本数。 |
| 第二百
三十九条 |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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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
四十条 |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于公司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后实施。 |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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