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化学(834033):公司章程
原标题:康普化学:公司章程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31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5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37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40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八章 通知及公告................................................. 41 第一节 通知 ..................................................... 41 第二节 公告 ..................................................... 42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4 第十章 修改章程................................................... 46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46 第十二章 附则..................................................... 47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重庆市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5793543071J。 公司于 2022 年 11月 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25万股,于2022年12月2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中文名称: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区化中大道7号。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913.525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系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可能聘任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质量创品牌,以品牌促发展,为提高中国有色金属的发展而贡献全部力量。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研制、生产、销售化工产品、金属萃取剂、矿山用化学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溶剂萃取工程技术的设计、应用,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市场导向,根据自身能力以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获准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任一股东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达到单笔或一年内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交易包含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银行贷款、资产抵押、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不含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四)审议批准(在上一年年度报告披露之前)对本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以及实际执行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达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2. 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与同一关联方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项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六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十三)项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比照前款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2.9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公司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应在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通知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书未载明具体指示或指示不明的,视为弃权。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与其有关的关联交易审议,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以及产生的原因向股东会做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不应当就该事项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应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回避。 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完成前款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提名时需提供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五)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并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充分维护中小股东在选举董事中的合法权益。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四条 如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为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通过决议之日。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董事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或其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职工董事1名。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并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 历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 依法履行对重要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股东职权,包括但不限 于向其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或更换董事人选,并对以上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决定其薪酬; (十五) 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企业文化建设方案,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十六) 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 法律风险控制,并实施监控; (十七) 审议批准(在上一年年度报告披露之前)对本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以及实际执行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达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则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本条的规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审批之外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批,董事长与交易存在关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联关系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八) 审议批准以下交易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6. 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 7. 除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财务资助。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有权决定的投资融资权限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指示。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二)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份、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天发出开会通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总经理。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或不经发出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包括的具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不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采用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交董事会保存。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应包括的具体事项由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经理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有其他条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还应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即通过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可,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通过公众信箱、电话、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的议案,需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