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600298):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 营管理行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 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琪 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向董事会负责, 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 第四条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 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 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 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领薪。 第八条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 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 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 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 取精神。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本公司日常 行政、业务、财务等工作; (三)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等重 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子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对会议形 成的决议或决定承担领导责任; (四)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和重大经营项目,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或 弥补亏损方案,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请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 (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 施; (八)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九)根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和 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批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额度以内符合公司业 务发展要求、维持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项目; 2.决定金额500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及资产对外出租; 3.决定单笔1000万元以内的盘亏、损失及坏账核销等资产 处置; 4.签署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需董事长签署以外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的有关合同。 第十三条总经理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 授权履行职责,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 对外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对公司所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总经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中,应确保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承担公司资 产和资金安全性的领导责任。 总经理应自觉维护内控系统的有效运作,及时处理或纠正内 控体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 第十五条副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 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 总经理提出建议; (四)按照公司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 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六)在总经理无法履行职权时,接受总经理委托或根据董 事会决议代行总经理职权; (七)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履行职责; (二)对公司财务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并对总经理负 责; (三)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审核公 司的重要会计事项; (四)组织公司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以及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公司成本管理工作,有效控制成本费用; (六)组织实施公司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七)组织制订有效的融资计划,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渠道; (八)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并从财务 的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九)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审议批准以外的事项由总经理办 公会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月例行召开一次,总经理年度 业务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经总经理决定可以临时 召开业务专题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事项; (二)拟定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通报行业形势,分析公司现状并研究对策; (四)总结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检查经营计划的落实情况; (五)听取各部门的工作汇报,部署公司各部门的工作任务; (六)研究公司重大项目安排,包括各类固定资产投资、股 权投资、关联交易、融资、担保等事项; (七)研究公司大额度资金运作; (八)研究各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九)按照有关规定需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策的其他事项。 会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通知,于会议召开1日前书面或电话 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会议通知应说明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 及主要议题。 第二十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如遇总经 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 资助、资产抵押等交易时符合下列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 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比例1%以内的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1%以内, 且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且绝 对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内; (四)单个项目(含生产项目投资和股权投资)投资总额占 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以内,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 人民币以内; (五)经批准的单个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超过批准金额20%以 内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超过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权限的需提交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积极 会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以主持会议的总经理 或副总经理的意见为准。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 作出。 若决定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权限范围内,相关会议纪要 或决议经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后即可发布并实施; 若决定事项超出总经理的权限范围,总经理应当按照公司制度规 定的审批权限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决定或审议。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和决议内容主要包括:会 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 定事项。 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并存档。 第五章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原则上每 半年度一次。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 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 的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 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应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代表经理层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公司年度经营情况。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在贯彻实施董事会决议的过程中应及时 将有关信息反馈给董事长。 第二十八条遇有以下情形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做出 临时报告,并通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提示董事会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重大合同执行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存在重大 争议的事项,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公司生产经营条件或者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或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 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 大差异时; (四)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五)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六)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总经理须责成各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及时、完 整、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建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与绩效考核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稳定。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方案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忠实 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做出贡献,完成董事会制定的 年度目标利润等指标的,应得到奖励;因经营管理不善未完成年 度经营指标的,由董事会给予相应处罚。具体奖惩办法另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中,“以内”不包括本数,“以上”包 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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