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600298):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8月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本部及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各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 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五)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六)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 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 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 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 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 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 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 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 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 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节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一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及收购报告书等的编制和披露,公司应当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并应取得 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 上述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 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 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 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为: (一)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 资料进行审查,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 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 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前述人员在知悉发 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告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提请董事会履行审批程序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进行信 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或告知其相关事项,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的问询后, 应当立即就相关事项与公司有关部门联系,如相关事项构成须披 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协调公司 相关各方积极提供与应披露的信息相关的资料,经严格履行有关 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 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 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 任。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部具体承担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应当配合证券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 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 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 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 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 上的股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 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 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 人为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本部门或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各分公司、子公司在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 及该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 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 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第三十九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述重大事件,并且尚未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第 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该未公开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并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三)公司证券部草拟信息披露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按规定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后,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披露的 信息。 第四十条 公开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它规章制度规定,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披露相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以下审核手续后有权在法定时间内 实施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决定或决议通过; 2.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 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 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在提交董事长审 阅或由董事长授权后。 第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 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披露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 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 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 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 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 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 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由证 券部分类存档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 事会秘书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人员负责记录,存档保管。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 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尽量缩小知情人员 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同时还应当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 必须对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 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 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 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 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 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时,应要求特定 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 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 使用前通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拟发布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 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漏,市场出现 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 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 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 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 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 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 司的内幕信息,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 内幕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 当依法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回复中国证监会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 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 露规定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 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予相应处 罚。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或影响的,应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并视情形追究相关法律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 第六十五条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 展报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定义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业务规则确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安琪 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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