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禾致源(688315):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人员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1)、《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及《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3)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及归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披露的期限;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六)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七)暂缓、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或者有关信息难以保密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有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附件2: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3: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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