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达电声(002655):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1:00:35 中财网
原标题:共达电声: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4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 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执行事务的董事。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 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执行事务的董事。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新增】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 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 器件零售;敏感元件及传感器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 光电子器件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塑料零件及其 他塑料制品制造;电子产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 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 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音响设备制造;音响设备销售 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 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 器件零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其他 电子器件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电子 产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 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音 响设备制造;音响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 能车载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输配电及 控制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 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 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新增】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删除】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增】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删除】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新增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新增】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新增】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新 增】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十七)审议公司发生的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对外捐赠事项; (十八)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 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 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发生的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 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 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方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的住所地或会议通知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的 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 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经过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百分之十。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 议。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 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 责,但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情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 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 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形除外。 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仍然有效。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新增】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行为规范 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三人(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人 士),设董事长一人。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的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九)在本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总监等,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 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董事会 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 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 剥夺。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 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 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专门委员会。其中战略、提名委员会分别由五名董 事组成,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别由三名董事组 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其召集人应当为会 计专业人士。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 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董事会 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 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 剥夺。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 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 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定 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定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对 外抵押等交易事项,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五个标准 计算均低于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决定。 公司发生的不超过一千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由 公司董事会审批决定;超过前述金额的,则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 由董事会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 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余额在三十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 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交易金额在三 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证券主管部门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 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委托理财 对外抵押等交易事项,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五个 标准计算均低于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决 定,其中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 五百万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决定。 公司发生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对 外捐赠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决定;金额低于十万 元金额的对外捐赠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决定;超过一百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则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 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 由董事会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 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余额在三十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 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交易金额在 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三十万 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三百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的关联交易事 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决定。 如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 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公司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董事长签 署的其他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委 托人不能出席董事会的理由;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 要意见(如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 向的指示;委托人签名及日期等。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委托其他董事 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 中进行明确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 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新增】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新增】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增】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 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新增】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新增】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新增】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新增】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新增】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新 增】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新增】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新 增】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新增】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新增】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存在本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 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存在本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不 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监事人员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删除】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两人和公司职工代表 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删除】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 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的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三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五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删除】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删除】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七)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 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 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七)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 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 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 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 项。【新增】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 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新增】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 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 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 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 增】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 增】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新增】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件、传真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件、传真进行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件、传真 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新增】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 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 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新增】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新增】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新 增】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注:除上述主要修订外,对原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或”替换为“或者”,以及在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相关援引条款序号调整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修订的,均未在上表对比列示。

除上述内容及因部分条文增删后,对涉及的条、款、项序号作相
应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备查文件
1、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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