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盈森(00230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社会投资者与公司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循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漏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1.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1.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2.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 其他《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包括投资者投诉处理流程、联系方式、处理结果反馈等;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3.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证券部的职责主要包括: 1.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 定期及临时报告:组织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印制等工作; 3.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4.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5.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6.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收集和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维护与更新公司网站中的投资者关系专栏,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7.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8.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 0755-29751877,传真电话 0755-28234302,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六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七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证券部提供样稿,有计划安排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十八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四章 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实行事前预约并签署《承诺书》制度,《承诺书》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过程中,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安排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接待谈话内容由专人负责记录。 第二十四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 3年。 第二十五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应在相关稿件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经董事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以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和活动主题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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