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海德(301318):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保障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充分履行职权,切实维护公司以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津贴与费用 第三条 津贴范围: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不属于享受该津贴办法的范围。 第四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五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的津贴为10万元/年/人(税前)。 第六条 发放方式:独立董事津贴按半年发放。本办法所述独立董事的津贴为税前津贴,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进行发放,并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勤勉诚信的原则,履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违法《公司章程》及制度,不得无故缺席董事会、股东会和其他应出席的有关会议,努力提高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管水平,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九条 独立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津贴或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向独立董事发放的津贴、独立董事出席相关会议的交通、住宿费等,均在“管理费用—董事会费”中列支。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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