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601996):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1:55:30 中财网
原标题:丰林集团: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适用于以下人员与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接受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例如,公司参与公开招标、竞拍类的信息,能否中标、竞拍成功存在不确定性,且如果在开标、竞拍前披露,将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
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办理。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
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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