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维通信(300136):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证券代码:300136 证券简称:信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5-043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164万股; 2、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价格(调整后):9.10元/股; 3、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41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6,756.8638万股的0.42%。 (四)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15元/股。 (五)激励对象范围及授予情况: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超过11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4、2025、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根据考核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应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八)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2024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2024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9月4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9月5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29),并于同日披露了《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30)。 (四)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五)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5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的差异情况 (一)历次价格调整 公司于2025年7月3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67,568,638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 15,100,031股后的股份总数952,468,607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0元(含税)。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披露的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9.15元/股调整为9.10元/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一)董事会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5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1名,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4万股。 (二)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9月10日,第一个等待期于2025年9月9日届满。因此,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为2025年9月10日至2026年9月9日。 (三)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满足归属条件情况说明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可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日:2024年9月10日。 (三)可归属人数:11人。 (四)可归属数量:164万股。 (五)可归属的授予价格(调整后):9.10元/股。 (六)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可归属具体情况如下:
2、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的,在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 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不包含持股5%以上股东。 经公司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拟归属的11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办理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16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 八、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164万股。11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合格,其作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九、法律意见书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和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调整事由、调整结果和信息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即将进入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归属数量、归属激励对象人数、授予价格及信息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及本期拟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一、本次归属对公司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关规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应当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申请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的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授予日后,公司已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在对应的等待期内对授予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进行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为164万股,本次归属股份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股票,办理归属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会因本次归属事项发生变化,但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将因此减少164万股。 本次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十二、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四)《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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