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药业(600211):西藏药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并连同项目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证券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证券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董事会秘书。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并决定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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