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300193):《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7:55:41 中财网

原标题:佳士科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

2025年 8月 14日,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原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现任监事职务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相应解除,《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
3、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原深 圳市佳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整体 变更设立;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并取得注册号为 440306102871671第二条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原深 圳市佳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整体 变更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91440300779889295U。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 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 监。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
新增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焊割设 备及配件、五金制品、电子设备、电源设备 及配件、焊接材料、机器人及自动化关键器 件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及技术服务; 机器人系统集成业务的研发及市场推广;焊 割设备相关软件销售及技术服务;焊割设备 租赁及房屋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 项目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 定需前置审批及禁止项目)。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 动。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焊割设备及配件、五金制品、电子设 备、电源设备及配件、焊接材料、机器人及 自动化关键器件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 及技术服务;机器人系统集成业务的研发及 市场推广;焊割设备相关软件销售及技术服 务;焊割设备租赁及房屋租赁;货物及技术 进出口(以上项目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及禁止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徐爱平、潘磊、 上海复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招 商局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宇业投资有 限公司、深圳龙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范金 霞、卿小湘、周源、朱亚云、冯汉华,出资方 式为以原深圳市佳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净资 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10年 2月 21日。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 股比例如下: 出资比 序 出资额(万 股东名称 例 号 元)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徐爱平、潘磊、 上海复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招 商局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宇业投资有 限公司、深圳龙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范金 霞、卿小湘、周源、朱亚云、冯汉华,出资方 式为以原深圳市佳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净资 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10年 2月 21日。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出资比 序 出资额 股东名称 例 号 (万元) (%) 1 5,309.5560 34.2524 徐爱平         
  序 号股东名称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 例 (%)     
 序 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 元)出资比 例 (%)      
       1徐爱平5,309.556034.2524
           

 1徐爱平5,309.556034.2524  2潘磊3,506.197222.6187 
 2潘磊3,506.197222.6187       
       3上海复星创 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3,100.255820.0000 
 3上海复星 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3,100.255820.0000       
       4深圳市招商 局科技投资 有限公司1,087.02757.0125 
 4深圳市招 商局科技 投资有限 公司1,087.02757.0125       
       5深圳市宇业 投资有限公 司775.06405.0000 
 5深圳市宇 业投资有 限公司775.06405.0000       
       6深圳龙蕃实 业股份有限 公司549.00823.5417 
 6深圳龙蕃 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549.00823.5417       
       7范金霞403.51782.6031 
       8卿小湘274.49751.7708 
       9周源197.64141.2750 
 7范金霞403.51782.6031       
       10朱亚云197.64131.2750 
 8卿小湘274.49751.7708       
       11冯汉华100.87610.6508 
 9周源197.64141.2750       
       合计15,501.2828100.000 0  
 10朱亚云197.64131.2750       
            
 11冯汉华100.87610.6508       
 合计15,501.2828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76,249,80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76,249,805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76,249,80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76,249,805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 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目的,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协议转让、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 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股份达 3%时,应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 3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 报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 票。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 共同持有股份达 3%后,其每增持或者减持 3%的股份,应按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在报告 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后 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公司股票。 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其基本情况 及实际控制人介绍、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方 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公司影响的分析、 前 6个月内买卖股份的情况、财务资料、其 他重要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删除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万元;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超过 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 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经 济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董事人数 不足 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董事人数不足 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 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地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
  
 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者收 购其他资产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 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 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者出售资产的后 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 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 全部相关资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者 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 以支撑提案内所包含相关信息的,应由召集 人负责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 2日内修改完 善后重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提 案涉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公 司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 意见。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都应当为交易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 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证券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 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 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六)发行股票、可转债、优先股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 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 交的关于本章程的修改、董事会成员的改选 及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 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等)、对外担保或者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由股东会以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决议通 过。
  
  
  
  
  
  
  
  
  
  
  
  
  
  
  
  
  
  
  
  
  
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八十二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 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大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和监事直 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 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 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非职工代表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或者非职 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和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非职工代表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 事和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 会予以公告。在累积投票制下,选举非职工 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按以下程序 进行: (1)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 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或非职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 职工代表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职 工代表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直接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 以及股东会的审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 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非职工代表董事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 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解。 在股东会召开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 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符合 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由职 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 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在累积投票制下,选 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 本次股东会拟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席位数相 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 计算公式为: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 持股总数×拟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 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 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 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
  
  
  
  
  
  
  
  
  
  
  
  
  
  
  
  
  
工代表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每一个股 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享有 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非职 工代表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 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 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 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 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 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所 获得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 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 1/2。 (4)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 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数 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应该就差额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席 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 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 如拟提名的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非职工代表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时,则非职工代表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 举。在累积投票制下,非职工代表董事和非 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董事应当 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 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候选人所获得 的同意票应不低于(含本数)按下述公式计算 出的最低得票数: 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 股份总数的 1/2。 (4)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 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人人数不足本次 股东会拟选人数时,则应该就差额席位数进 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 述各款的规定进行。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 名的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人数时,可以实行 差额选举。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 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股东会选举 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非职工代 表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 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决议通 过之日起就任。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第九十六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 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可以有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第一百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 少有 2/3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且继任 董事会成员中必须至少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 担任董事。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 年度内的股东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 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 1/3。并 且,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 人除应具备与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 力和知识水平外,还应当具有至少 5年以上 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职工代表董事不得超过 2名,由在公司 连续工作满 5年的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者正在实施恶意 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关联方及 一致行动人和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 损公司或者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者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 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 义务的期限为 6个月,但其对公司秘密(包 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义 务在其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持续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新增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删除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 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不得超过 2名,独立 董事 3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任期、职 责范围、议事规则和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 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 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 利益,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采取 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不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 董事长各 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前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 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或传真的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通过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等通讯表 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 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置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任期、职责 范围、议事规则和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 1名,副 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 裁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总裁有权决定: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总裁有权决定: 1、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的投资项目; 2、累计发生金额在 500万元以下的固定 资产报损; 3、单次发生金额在 500万元以下、一个 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 的固定资产购置; 4、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值 20%的重大生产、销售、采购合同(包括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短期投资、 承包、租赁)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未达到董事 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1、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的投资项目; 2、累计发生金额在 500万元以下的固定 资产报损; 3、单次发生金额在 500万元以下、一个 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 的固定资产购置; 4、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值 20%的重大生产、销售、采购合同(包括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短期投资、承 包、租赁)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未达到董事 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 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 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方 式进行。删除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书面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 出的,以发出电子邮件之日起第1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口头或者电话方式 送出的,视为立即送达;公司通知以传真方 式送出的,自传真到达对方日常联系传真之 日起第2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 出的,以发出电子邮件之日起第 1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口头或者电话方式 送出的,视为立即送达;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以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新增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 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 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 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通 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 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 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 者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 的收购。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 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 事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 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 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 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 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 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 数。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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