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图南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
|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年 4月 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804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 5,000万股,于 2020年 7月
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年 4月 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804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 5,000万股,于 2020年 7月
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
市。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增加条款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 |
| | 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
师。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 13,288.00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已足额缴纳
各自认缴的出资。各发起人在股份公司持有的股份
数分别如下:
…… |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3,288.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元,全部为普
通股,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已足额缴纳各自认缴
的出资。各发起人在股份公司持有的股份数分别如
下:
……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9,553.15万股,全部为
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9,553.15万
股,全部为普通股。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
| |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标的。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
| 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转让的其他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
述规定。 |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增加条款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条款 |
| 新增节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增加条款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
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
| |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增加条款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
| 增加条款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
| 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
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提供财
务资助的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
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
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第(十九)项外,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
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第(十六)项外,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 第四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三)(四)(六)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应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 第四十七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三)(四)
(六)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应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
|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
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六)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第一款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
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
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
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
益的绝对值低于人民币 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
|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称“交易”包括
下列事项:
……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
业务活动。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称“交易”包括
下列事项:
……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
业务活动。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 |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
|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二)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
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
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款
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 外)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
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
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
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
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
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述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
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
|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者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
|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百分之十。 |
|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将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将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
披露股东大会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有助于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
料。有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
的,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披露相关意见。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公司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
露股东会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有助于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有
关提案涉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公司最迟应当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股东
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交易日通知各股东并 | 第六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
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 |
| 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
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公布延
期后的召开日期。 |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
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
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
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单位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 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
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
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
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条款 |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 第七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
称; |
|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 |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提 |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 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资产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
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交所有关规定、本章程或者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
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述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前述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
|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
(六)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扣
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依本章程第八
十条规定表决;
(七)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
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
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六)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扣除
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依本章程第八十
四条规定表决;
(七)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
关联信息披露或者回避的,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
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
|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股份的 3%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 | 第九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非 |
| 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 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
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监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
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
数量乘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
……
(四)如果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即实行
差额选举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
次当选。如遇票数相同的,则排列在末位票数相同
的候选人,由股东大会全体到会股东重新进行差额
选举产生应选的董事、监事;
(五)如果候选人的人数等于应选董事、监事的人
数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
选。但每一当选人累计得票数至少应达到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股份数的半
数以上。如未能选举产生全部董事、监事,但已当
选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分
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如未能选举全部董事、监事,且将导致董事会、监
事会人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少于本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的,则股东
大会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中进行第二轮选
举,如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该
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
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
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持有的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
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会拟选举产
生的董事人数;
……
(四)如果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即实行
差额选举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
次当选。如遇票数相同的,则排列在末位票数相同
的候选人,由股东会全体到会股东重新进行差额选
举产生应选的董事;
(五)如果候选人的人数等于应选董事的人数时,
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但每
一当选人累计得票数至少应达到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股份数的过半数。如未能选举产生全部董事,但
已当选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三分之
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如未
能选举全部董事,且将导致董事会人数不符合《公
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三分之二的,则股东会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
行第二轮选举,如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
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
|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
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 |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
|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 |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三年;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
行的各项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 1/2。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
|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
| |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时,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除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
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
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离任后一年内仍应当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各
项忠实义务。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
在离任后一年内仍应当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忠
实义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增加条款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职工代表董事一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申请银行授信、资产抵押及借入资金;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申请银行授信、资产抵押及借入资金;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如下事项: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决
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
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
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
适用本款的规定。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决定: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
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
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如下事项: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决
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
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述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 |
| 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 |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 30万
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上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数据电文、
信函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
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
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
交的参加会议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
人数。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
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
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在
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
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
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
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所列公司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增加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
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
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
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
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
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
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
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
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意
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明,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
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明。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各为三人,其中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删除条款 |
| 增加条款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增加条款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 增加条款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
| |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增加条款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各为三名,其中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删除条款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 |
| 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三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
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三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
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〇四条第(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
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
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的要求,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
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
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董事会可制订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的对总经理职权的具体规定及实施办法。 |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
实性。董事会可制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对总经理
职权的具体规定及实施办法。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 |
| 人员担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
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当公司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 理人员担任。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
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
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
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
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
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其他
相关规定及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
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
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
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
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深交所相关规则及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章节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五。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为:
……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
分红条件和要求进行分红。 |
| | 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
配: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
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
七十;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为负。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
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
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
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
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在充分听
取独立董事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负责制定利润分
配具体方案,尤其是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当对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和表决。董事会就利润分配
具体方案通过相关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
|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下,不采取现金方式分红或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
达到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
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
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
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 问题。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议和表决,并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
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
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三)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
下,不采取现金方式分红或者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
未达到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
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
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
媒体上予以披露。
…… |
| 增加条款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
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第二百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负责人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
| 增加条款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 |
| 增加条款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增加条款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增加条款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增加条款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送出、传真、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公告等
方式进行。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进行。 |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传真、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删除条款 |
| 增加条款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
| 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增加条款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
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
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增加条款 | 第二百一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
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增加条款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
|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
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一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一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第二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
| 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分配给股东。 | 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二百二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
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
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
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
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
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
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
| 第二百四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四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超过”、“过”、“多于”、“少于”、
“低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超过”、“过”、“以外”、“多于”、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此外,本次《公司章程》修订还包括将全文“股东大会”表述修订为“股东会”、“或”修订为“或者”以及条款序号、标点调整等不影响章程条款含义的部分字词、符号修订,因前述修订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且涉及条款范围较广,不再逐条对照列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