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仁药业(30011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5日 18:40:27 中财网
原标题:华仁药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 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当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青岛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或信息的,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前提交公司保密办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及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申请部门/子公司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事项披露的类型□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填报暂缓与豁免 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是 □否是否填报暂缓与豁免事 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是 □否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 /名 称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 号码知情 日期与上 市公 司关 系所属 单位职务关系 类型亲属 关系 人姓 名亲属 关系 人证 件号 码知悉 信息 地点知悉 信息 方式知悉 信息 内容知悉 信息 阶段登记 人股东 代码联系 手机通讯 地址所属 单位 类别
                    
                    
                    
                    
                    





附件三: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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