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仁药业(30011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六)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七)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八)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鼓励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严守公司机密。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 (二)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子邮件;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调研;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及时收集各部门及附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参加附属分支机构、公司各部门重要会议;公司各部门及各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并主动通报上述信息。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附件一)。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深交所互动易网站登载,同时在公司网站登载。 公司与来访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妥善保管。 公司与来访者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来访者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建立与来访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深交所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节 网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三十一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信息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公司也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四十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四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单独沟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单独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参观、座谈沟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将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五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传真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做出发言。 第五十六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就相关信息的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公司将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 承 诺 书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 300110 证券简称:华仁药业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