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议案》,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2003年6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
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3]42号”《关于
同意变更设立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的批复》,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发起
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号:330000000018856。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2003年6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
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3]42号”《关
于同意变更设立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
公司的批复》,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浙江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30000725871364C”的《营业执照》。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
| / |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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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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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公司称财务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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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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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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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将导致公司注册
资本的增加,可转债转股按照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等
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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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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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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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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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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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 |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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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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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
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股东应对所查阅的信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事先书面通知
公司,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 |
| 息或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以任
何方式(包括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
录像、拍照、翻录等)对上述资料进行复制。 | 复制相关材料。股东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新增条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
| |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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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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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的其他义务。 |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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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增条款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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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 |
| / | 新增条款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交
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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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
/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 |
| |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
| | |
| | |
| | |
|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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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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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作出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作出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
| | |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 |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 |
| | |
| | |
|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中应包含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中应包含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 |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
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
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为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为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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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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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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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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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
|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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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 |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
|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为10年。 |
| |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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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
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
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
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
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百分之五(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名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
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
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1%(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名董事。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
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
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独立董事的提
名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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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
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独立董事
的提名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
会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上述内容。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规定提交上述内容。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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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 |
| | |
| | |
| 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之日起计算。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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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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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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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承担
忠实义务的期限为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二
年,但对涉及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
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董事应永久保密。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
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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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除《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
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
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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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 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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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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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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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五日
前。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五日
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
| 第一百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
|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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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增条款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
| |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
| |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
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 | 新增条款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
| |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
重大新增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对
外谈判、尽职调查、合作意向及合同签定等 |
| | 事宜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对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重
大融资事项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交董事
会进行审议;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
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决
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五)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
后,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管理;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后聘任或解聘;公司
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后聘任或解聘;公
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
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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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 |
| 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 | |
|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
(五)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
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
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
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
(五)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
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
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在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董事会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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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
过。
(六)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
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利润总额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或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该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
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
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
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
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
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
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 | 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1/2以上通过。
(六)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
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利润总
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
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
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
以披露。
……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
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
告,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
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
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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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尤其
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具体如下:
1、公司提供网络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2、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其中董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3、股东会在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议案时将采用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方
式,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结果也将及时予以披
露;
4、当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享有按其所持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尤其
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具体如下:
1、公司提供网络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2、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其中董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3、股东会在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议案时将采用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的方式,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结果也将及时予
以披露;
4、当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享有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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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5、享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6、享有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7、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等事项;
8、公司将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回报,充分听
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呼声和要求;
9、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 | 利;
5、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的权利,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6、享有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7、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等事
项;
8、公司将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回报,充分
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呼声和要求;
9、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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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
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
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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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等形式进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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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
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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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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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
|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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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证券
时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
券时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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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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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
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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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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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
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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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导致的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未在上述表格中对比列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