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新材(83358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3580 证券简称:科创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2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8月 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6.18:《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其中,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包括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负责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六条 公司综合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公司内部董事 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内部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执行。 (二)独立董事 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三)外部董事 由公司按月发放固定董事津贴,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外部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奖金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 绩效奖金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为基础,与公司当月经营绩效相挂钩,每月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月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不予发放: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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