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
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
| 股东大会 | 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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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未达到由董事会审议范围的事项,董事
会授权公司总裁根据《总裁工作细则》
审批。 |
| 第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五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董
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一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第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
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
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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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 第六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
|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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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由总裁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第七条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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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职责,详见公司
制定的专门委员会相关实施细则。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
秘书分管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负责
统筹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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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董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 删除。董事会职权具体详见公司
《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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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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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可以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
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份,
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以下额度的对外交易,
由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以上,低
于3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低于3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
于3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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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以上,低于30%,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
于3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以上,低于30%,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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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但公司董事
会认为事情重大,需由股东大会审议
时,可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交易产生的额
度低于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无须董事
会决定。
第十二条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均需
公司董事会审议,其中以下担保事项还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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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十三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
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董事会
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必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本公司与关联方达成关
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
以下或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至5%之间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低于上述额度无须董事会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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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
监事会或者总裁,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长认为有必要,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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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
等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临时董事会会
议通知可以电话等简便方式进行,通知 | 第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
微信等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临时董事
会会议通知可以电话等简便方式进行, |
| 时限不晚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前24
小时。 | 通知时限不晚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前24小时。
如遇紧急情况,在1/2以上董事同
意的情况下,临时董事会会议可豁免上
述提前通知的规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会议在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
豁免提前通知的规定。 |
|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和主
持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或者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和主
持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或者不召集和主持的,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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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传真、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传签
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电子邮件或电子签名等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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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审
慎选择并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会议。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
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
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 |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并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
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
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
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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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
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对表决事
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
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
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 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对表决事
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
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
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
|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对董事会表决的通过
方式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对董事会表决的通过方式
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四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
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
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
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
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
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
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时应当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即: | 第十七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
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
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系
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董事应
当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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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二)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
(三)不对投票表决结果施加影
响;
(四)若会议主持人须回避则应按
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重新产生新的主
持人。
无须回避的任何董事均有权要求
关联董事回避。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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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
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
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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